Page 89 - 《社会》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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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6
坐下,都有干妈我哪!
……
杨素贞 (白) 干父请上,受女儿一拜。
在这里,宋士杰的妻子万氏明确暗示杨素贞,让其拜她为干娘。拜
为干娘之后,其实便是建立了一套长期的伦理秩序,“沾这么一点儿的
亲”。此后,便按照这一伦理秩序行事。这一点正与杨素贞和杨春的情
况一致,也即是临时性的通感无法构成一个稳定的伦理秩序,需要以拟
亲属的方式来建构。
以上是论及杨春和宋士杰的情况,在这二者之外,还有毛朋等地方
官。明清时期的地方官,本质上也是异乡人。对于当地百姓来说,地方
官是异乡人,而对于地方官来说,当地百姓也是异乡人。正因为有这种
异乡人状态,才使得如《四进士》之中的刘、顾、田等官员肆意妄为,也就
如《玉堂春》中所言:“官儿当中,好人能有几个”。不过,也正因为有此
种异乡人的客观处境存在,使得官员能够感受到“异乡人好命苦”的感
情。正如前文所言,人与人之间暂时性的通感没有办法长久维持,因
此,要真正维持官员的恰当行为,一方面要有严厉的国法,即对于官员
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另一方面,还要有一种重要的伦理上的比拟,这便
是经常所说的 “父 母 官”的 拟制 结 构。 5 即,如 果做 了一 个地方 的父 母
官,便应该如父母一般看顾当地的百姓,将百姓如赤子一般悉心养育与
教化,而不仅是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约束。就这一点来看,这与临时的
“异乡人好命苦”的通感不同,同样是一个需要长期维持的拟制伦理结构。
不过,与作为父母官的地方官不同,讼师的结构却呈现出完全不同
的样态。在明清时期,很多讼师是流动性的,他们与原告被告之间的关
系并不具有伦理性,而只是一种交易关系。此时,讼师是以一种物的方
式来对待原告与被告,他可以在状纸中阐明和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
关系,但在讼师与当事人之间却没有“人伦关系”存在。因此,杨春才说
毛朋“不是好人”。“不是好人”的意思,便是指一般的讼师并不将当事
人当成伦理秩序之中的人对待。不过,作为“异乡人”的讼师,如果能够
5. 例如,在清代周际华写作的《共城从政录》中有《民之父母辨》一文,其中称:“异哉,予何德于
民,民不怨予而父母予哉。是不可以不辨。父之为言矩也,以矩率人,德主于教,故父之。母
之为言牧也,以恩牧人,德主于养,故母之。惟教养备至者,然后有父之尊,有母之亲。”(官箴
书集成编纂委员会, 1997 :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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