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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书写中的“文成公主”
使具有不同政治与文化传统的诸民族“各安其位”的“秩序”。这一秩序
的显性部分是一系列规制了中央政府与各民族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
治、法律和行政体制;与此相配合的,则是一套体现在各民族的身份定
义、文化等级等方面的隐性机制。“民族史书写”正是这个隐性机制的
一个重要维度。
所谓“历史书写”,涉及对历史研究之本质的探讨。它将“书写”本
身视为一种历史实践(塞尔托, 2012 : 2 ),认为并不存在纯粹的“历史真
相”,所有由人所记录和撰写的“历史”都不可避免地体现记录者及其所
处的时代、文化背景等对“历史材料”的选择、组织和重构,都“隐含着历
史学家所希冀的教育和动员的责任”(塞尔托, 2012 : 12 )。因此,当我们
谈及 “历 史 书 写 ”时,通 常 讨 论 的 是 某 种 记 录 过 去 事 件 的 “范 式”
( 犪狉犪犱犻 犵 犿 )。这个范式规定了哪些人物与事件是重要的、值得被记录
狆
的,也规定了如何解释这些人物和事件的“意义”。“民族史书写”作为
广义的“历史书写”的一个特殊类型,涉及的是记录和描述一个被定义
为“民族”的人群之过去的“范式”。一群人记录和讲述自身历史的方式
能够反映该人群的宇宙观、文化观、道德体系和行为规范,而其关于与
其他人群之关系的记录方式则反映了该人群对自身在一个多元体系中
的位置的理解。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将“民族史书写”定义为“多民族政治体”
之“秩序”建构与维系的重要维度。传统的帝国体系对多元人群具有强
大的包容力,这不仅体现在对多元的政治体制的兼容,也体现在对多样
化的历史叙述的接纳。各个具有独特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的人群,不仅
在政治上具有较高的自治地位,同时也能够较为自由地形成自己的历
史书写范式。当然,随着不同人群之交流的加深或减弱、帝国整合程度
的强化或削弱,各个人群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度会发生变化,各自的历
史书写也会相互借鉴与影响。
在近代民族主义兴起、“民族—国家”逐渐成为“世界性规范”后,在
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多样化的政治体制与历史书写并存的基础遂不复
存在。所有的现代国家都试图在其领土边界的范围内建立起一套统一
的行政体系与一部涵盖所有国民的“国族史”( 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犺犻狊狋狅狉 狔 )。对所
谓“现代意义的历史书写”(杜赞奇, 2013 : 82 )的讨论大都是针对这一背
景展开的( 犅犲狉 犵 犲狉 , 犲狋犪犾. , 1999 : 3 )。诚如杜赞奇( 2013 : 87 )所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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