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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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1

   西门也强调参与政治需要具备才能。他指出:
           ……在理论上,把照管公共事务的权利作为一种自然权
       利( 犱狉狅犻狋狀犪狋狌狉犲犾 )赋予所有公民,却没有明确规定才能方面的
       条件……这是政治观念含糊和不明确的最完整和最明显的证
       明。( 犛犪犻狀狋犛犻犿狅狀 , 2013 : 2348 )
       正是在后革命时代的历史语境中,自然权利学说在法国思想界成
   了众矢之的。不少思想家都认为,有必要对自然权利学说所忽视的社
   会范畴予以更具体和实在地理解。极端保守派迈斯特批评自然权利学
   说对人的理解是抽象的。自然权利学说思考政治的出发点是生活在自
   然状态中的、拥有理性和自然权利的个体。在迈斯特看来,这种抽象的
   “人”并不存在,人从来就是生活在具体的历史与社会之中的。立法者
   本应根据某个特定民族的“人口、风俗、宗教、地理位置、政治环境、财富
   状况、品质的优劣”,制定适合这个民族的法律。然而法国革命者制定
   的宪法却是针对“从中国到日内瓦”的一切人类团体。它们因而只是
   “纯 粹 的 抽 象 物 ”,是 依 据 某 种 假 想 设 计 出 来 的 “学 究 式”的 东 西
   ( 犕犪犻狊狋狉犲 , 2003 : 53 )。
       另一位极端保守主义者博纳尔批评启蒙思想家把社会想像为人造
   物,即个体订立契约的产物。在他看来,社会是上帝为了保存和教育人
   而创造的,它是具有神圣性的必然存在。由于人都有自私和支配他人
   的倾向,倘若人的意志不受约束,将会在个别利益或意志的相互冲突中
   走向毁灭。人若要自我保存,必须服从社会。社会权力包括两种:宗教
   权力和政治权力。这两种权力具有共同的目标:前者约束人有堕落倾
   向的意志,后者约束由此意志产生的外在行为。君主作为社会的化身,
   掌握着统一的政治权力,但他和所有社会成员一样,必须服从包括宗教
   法在内的社会基本法。为了“保卫社会”,掌管宗教的圣职人员应与君
   主相互独立,掌管军事的人员应采行世袭制,以便保持独立并约束君主
   的权力( 犅狅狀犪犾犱 , 1843 : 3 、 27-28 、 35-37 、 46 、 75-78 、 119 )。从博纳尔
   的社会观不难看出,他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绝对王权兴起之前的封建
   君主制社会。
       虽然 19 世纪初的法国自由派和社会主义者并不同意保守派恢复
   旧秩序的解决方案。但是,大革命遭遇的严重挫折促使他们不得不反
   思自然权利学说。他们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社会”,强调要如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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