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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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重功能到二元联盟
代表则呈现出了氏族部落组织的社会学特征,如丰产性的大神和巫术、
对偶胞族间全面交换的平表内婚制、平等同质环节式的社会关系和对
称性的分类模式、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团结状态等等。这种“原始的”
氏族共同体有着自己完整的宗教、道德与经济系统,其本身就是一个高
度整合的整全社会。就像罗马的第三功能神基林努斯( 犮狅狌犻狉犻狀狅 )是
生活于 胞 族 ( 犮狅狌犻狉犻犪 )中 的 民 众 之 神,以 及 印 度 的 第 三 种 姓 吠 舍
( 狏犪犻犮 狔 犪 )是按氏族( 狏犻犮犪 )组织起来的群众一样,印欧文明第三等级的
“大众生产者”可视为一群被切割成小块的复数形式的整体,他们总是
被组织在“氏族”或“胞族”中。故而原始组织的社会整体状态被杜氏视
为,一种仅仅是由血缘与地缘关系所形成的“团块”(埃里邦, 2005 : 109
-111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与第一集团合并后成为理想完整社会的
第三功能代表,第二集团仍保持了各为一体较为独立的“团块”状态。
与此同时,外来的第一集团在与第二集团联姻之后,也会以第三等级的
胞族(库里亚)组织形式来机械性团结为政治社会的第一和第二等级。
这表明,印欧古典文明并不像北美夸扣特尔人那样,将夸富宴声望竞争
中的失败者当作奴隶,也不像现代国家那样,能够将较为彻底地将社会
基层的共同体瓦解掉,而是在“原始组织”与“终端组织”的叠合并存中,
成为一个拥有三种社会功能区分的等级性团结的政治体。
在印欧理想的完整社会内部,第二集团在保持其“初级”的团结机
制和整体状态之初,仍继续持有其“低级”的护身魔法,这说明等级性团
结的社会中叠加并存,不仅是两种社会组织,还有两种类型的社会神圣
性。作为在联盟中相互交换的“护身符 - 财产”,两大神族的护身魔法
类似于“禁忌”( 狋犪犫狅狅 )这类神圣事物是社会整体的神圣性代表。其禁
忌系统不仅突显了社会关系中最为本质的一种巫术性的整体联接机
制,也形塑了特定共同体的道德要求与伦理规范(涂尔干, 2006犫 : 285-
305 ;韦伯, 2011 : 41-57 )。对应所谓的“原始组织”,瓦恩族的魔法类似
于涂尔干在澳洲图腾制部落社会所看到的源自社会自身的神圣整体
性,人们在对代表社会自身的神圣事物之膜拜仪式活动中所呈现的集
体欢腾状态为社会的机械团结提供了动力来源(涂尔干, 2006犫 : 206-
218 )。对应所谓的“终端组织”,阿斯族的魔法则类似于弗雷泽和霍卡
( 犃.犕.犎狅犮犪狉狋 )在古罗马和斐济等神圣王权制的古典国家中所看到的
源自社会外部的神圣整体性,在祈求社会之外的自然神力与祖先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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