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社会》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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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3
同古希腊家庭一样,古罗马家庭的突出特点也是奴隶制下的家主
权,这一点 在 《十 二 铜 表 法》里 已 经 得 到 确 认 (罗 马 法 编 写 组, 1987 :
365 )。恩格斯( 1972 : 54 )指出,拉丁语 犳犪犿犻犾犻犪 (家庭)与 犳犪犿狌犾狌狊 (奴隶)
词源相同,后者指一个家庭奴隶,前者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古罗
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犝犾 狆 犻犪狀 )认为,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家庭包括人和财
产,由处于同一个支配权力之下的多个人组成(斯奇巴尼, 1995 : 2-4 )。
西塞罗( 1997 : 225 )说:“没有(家主的)权力,就不能存在任何家庭”;查
士丁尼( 1989 : 19 )说:“对于子女所享有的权力是罗马公民特有的,任何
其他民族都不曾拥有”。恩格斯指出,古罗马家庭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
“父权”,家 主 支 配 着 妻 子 儿 女 和 奴 隶,并 对 他 们 生 杀 予 夺 (恩 格 斯,
1972 : 52 ;普鲁塔克, 1990 : 69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女性的作用
主要是生育和繁殖,为国家培养公民和战士。女性并不是以独立个体
的身份从父家进入夫家,而是从一个父系进入另一个父系,要改姓夫
家、改祭夫家祖先,并受夫权支配。这意味着丈夫可以对妻子的所有行
为负责,包括离婚、惩罚、出卖乃至杀死(王世军、魏茂恒, 1998 : 136 );转
让妻子、共妻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刘 文 明, 2005 : 8 ; 犛狌犲狋狅狀犻狌狊 , 1997 : 6 )。
可见,古罗马家庭充分反映了主权者即家主的意志。值得注意的是,婚
姻和血缘尽管是古罗马家庭的基本关系,但是古罗马家庭并不以此为
基础,也不受此限制;恰恰相反,婚姻的存在依托是家庭共同体。要言
之,只要家主的治权( 犱狅犿犻狀犻狅 )存在,家庭就存在。婚姻和子嗣并不构
成家庭 的 先 决 条 件,未 婚 无 子 的 “单 身 家 主”现 象 很 常 见 ( 犎狅狀狅狉犲 ,
1982 : 195 ;张力, 2008 : 136 )。收养也是很常见的建立家庭的方式(俞金
尧, 2004 : 5 )。收养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但到后来也成为达到
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财富目的)的手段(塔西佗, 1981 : 522 ),结果有
的人已经有了子女,仍然接纳养子,甚至收养比自己年纪还大的人(盖
尤斯, 1996 : 40 )。以上现象充分反映出古罗马家庭作为奴隶制下受家
主之“治权(父权、夫权和主人权)”支配的社会单元的实情。
二、人在羁旅:古典家庭的解构
奥古斯丁的时代正处于古典晚期,当时的家庭情况对于妇女和子
女来说有了一定的好转,即夫权和父权支配的范围和程度都有所缓和;
奴隶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相对有限,在家务劳动中的作用更为突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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