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社会》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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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家庭的解构与婚姻的圣化:奥古斯丁对社会基本单元的新构建


       对于家庭的基本构成,亚里士多德的初步论断是人与财产共同构
   成家庭(亚里士多德, 1994 : 290 )。对此,亚氏的解释是:财产主要指的
   是奴隶,奴隶是有生命的财产(亚里士多德, 1995 : 11 )。同时,亚氏借用
   赫西俄德的诗句“先营家室,以安其妻,爰畜牡牛,以曳其犁”,指出牛在
   穷苦家庭里就相当于奴隶(亚里士多德, 1995 : 5-6 )。可见更精确的表
   述是:家庭是由自由人、奴隶和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牛、犁等生产工具)
   所 组 成 ,为 此 亚 氏 专 门 写 了 《家 政 学 》来 探 讨 家 主 如 何 组 织 和 管 理
   家庭。
       家庭内部主要存在着三种人际关系:主奴关系、夫妻关系和子嗣关
   系。主奴关系无需赘述。夫妻关系被亚氏认为首先是“周而复始地完
   成其永恒 存 在 的 目 的,以 持 续 作 为 属 的 人 类 的 永 存”(亚 里 士 多 德,
   1994 : 291 ),就是说妻子仅仅是男人的生育工具。其次是讲究夫权的运
   用,夫唱妇随,丈夫必须终身得到妻子的尊重(亚里士多德, 1995 : 36-
   37 )。至于父亲和子嗣,则类似王权对臣民的性质,父亲在家庭中“不期
   而成为严君”(亚里士多德, 1995 : 37 ;俞金尧, 2004 : 6 )。可见,古希腊的
   家庭具有奴隶制的本质,它处处体现着家主的“治权”。因此,古希腊家
   庭可以表述为一个体现着基于自然的父权、夫权和主人权———合称为
   “家主权”———的自然权力架构。
       古罗马的家庭在本质上与古希腊的家庭无异,故两者可以合称为
   “古典家庭”。在早期罗马法里,家庭是最小的法律主体单元,被看作是
   国家的基本单元,“凡对于家庭是显然正确的,当然便认为首先对于民
   族,而后对于部落,最后对于国家也都是正确的”(梅因, 1959 : 87 )。西
   塞罗( 1999 : 1 、 17 、 53 )认为,家庭是最为紧密的人类团体和社会形式,它
   是城市的基础和共和国的温床。严格说来,古罗马家庭比古罗马国家
   的历史还早,国家模仿家庭而出现和运行,国家就是放大了的家庭,所
   以才有古罗马国家“事无巨细无不模仿家庭”的说法(蒙森, 1994 : 59 ;伯
   恩斯等, 1987 : 289 ; 犑狅犾狅狑犻犮狕 , 1972 : 113 )。这 样 就 形 成 了 以 家 庭 为 圆
   心,向外是城市,再向外是国家,再向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同心圆图景
   ( 犘狅犺犲犾狀狕 , 1934 : 37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家庭和国家之间存
   在着构成关系,即家庭是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无数个家庭聚合形成国
   家;二是两者的同构关系,即家庭的构成与国家的构成存在一致性。根
   据这两点,可以说古罗马社会呈现出“家国一体”和“家国同构”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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