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社会》2018年第1期
P. 11

社会· 2018 · 1

   调查对象较少,因而能够对较多的项目进行调查,比较容易形成完整的
   印象。同时,也便于研究者根据调查中的发现及时修改自己的调查内
   容及研究方案。
       其次,单个案例研究可以作为研究假设寻找依据的工作。从“证
   伪”的意义上讲,个案一类的定性研究并不是“实证研究”,因为再丰富
   的个案也只能提供一种结果,它无法证伪。换句话说,单一个案不能解
   决“反事实”问题,也就难以得出确定的因果关系(刘林平, 2011 )。但是
   从科学的本意上讲,只要发现一个反例,观察到一种不同的现象,就可
   以提出一个怀疑,一个与原先科学结论不同的问题,继而提出不同的分
   析思路。应该承认“对这样(一类个案)一个小的社会单位进行深入研
   究而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单位。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
   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在其它地方进行调查时的比较材料。这就是获
   得真正科学结论的最好方法。”(费孝通, 2001 : 26 )。从这个意义上讲,
   个案一类的定性研究极具价值,并且应该成为定量研究假设问题的先
   声和检验结果的部分依据。所以,从两种方法互补、结合和比较的意义
   上,从他们不同的任务和目标上去谈论问题,才是恰当的。否则,也不
   能真正地推动科学方法的演进。
       最后,个案经验的意义还在于发现日常生活中具有典型性的制度
   逻辑。这正是本文的关注点所在。单个案例研究,最受怀疑和批评的,
   莫过于它是否具有“代表性”,能否成为产生推论的先导、能否完成理论
   建构的前期步骤,等等。我却赞成这样一种看法,个案不是统计样本,
   它并不一定需要具有代表性,但要求具备典型性。也就是说,典型性才
   是个案所必须具有的属性,是个案集中体现某一类别的现象(个人、群
   体、事件、过程、社区等)或共性的性质。至于这个类别所覆盖的范围有
   多大,则是模糊不清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表性只是典型性的一个特
   例(即普遍性)(王宁, 2002 )。
       不过,具有典型性的案例,需要包括研究现象所有的或尽可能多的
   可能性。这里涉及对案例的选择。我主张:选择那些能反映出研究现
   象基本方面的个案,选择成熟的、过程尽可能完整的个案;选择可以说
   明研究志趣的、适宜主题的个案;选择“真实而易于处理”即用科学知识
   和分析技巧能够处理所要研究问题的个案;最后,选择容易进入和接近
   的个案,在“有接近可能,可观察了解,信息量丰富”与“代表性”之间,选

    · 4 ·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