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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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与伦理学的争执:涂尔干的道德科学
们相信在社会法则、社会功能与个人自由之间不存在冲突。
更大的问题在于,由于涂尔干从一个均质的、缺乏分化的社会整体
概念出发,缺乏对自我意识的充分考量,人及其行动的各种可能性都被
抹消了。一切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需要,就此而言,也都应该是道
德行动,甚至连思维活动本身要求的逻辑一致性也被等同为一种“道德
必然性”(涂尔干, 1999 : 19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12犪 : 25 )。一切经受不住社会生
存这个普遍法则检验的行动准则,都是不道德的。因此,毫不奇怪的是,
就连那些传统伦理学赋予极高评价的德性行动,也无法通过上述检验。
这些行动 不 是 必 要 的,不 着 眼 于 任 何 至 关 重 要 的 目 的
( 犳犻狀狏犻狋犪犾犲 ),简言之,是一种多余的东西( 犾狌狓犲 )。也就是说,
它们属于艺术的领域。……这些秉性在起源上是道德的,但
不再被作为道德使用,因为伴随着义务的消失,道德也消失
了。(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64犪 : 430-431 , 1893犫 : 31-32 )
涂尔干甚至担心,一旦我们把这种个人完善的行动或具有创造性
的行 动 视 为 更 高 级 的 道 德,反 而 会 危 及 道 德 的 义 务 性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64犪 : 431 、 狀狅狋犲21 , 1893犫 : 32 、 狀狅狋犲3 )。因此,在他看来,道德与法律
无异,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不仅道德和法律的差别被取消了,
人与公民的差别也消失了。 11 涂尔干无法理解存在于道德领域中的“道
德英雄主义”(涂尔干, 2002 : 49 ,[ 1906犫 ] 1924犪 : 66 ),更无法允许展现在
宗教、哲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中的那些“失范”行动(陈涛, 2016 ),因为他
从未脱离社会需要来思考人。社会生活,无论是原始宗教生活、城邦、
职业群体,还是现代经济生活,抑或是国家,都未穷尽人在实践上的各
种可能性———无论是那些最私人的、围绕着身体需要所展开的本能活
动(如怕死),还是那些超出特定社会的、围绕着心智需要所展开的最普
遍的精神活动。人,而不是社会,才是一个整全。社会人只是这个整全
之人的一个面向。就此而言,人,而非社会,才应该是人们思考道德规
范的基础。这本是一个非常朴素的事实,但却在社会学家对社会进行
11. 涂尔干(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892犪 ] 1997 : 49-50 )特别批评了孟德斯鸠把风俗和法律区分开的观
点。在他看来,法律是从风俗中演化而来的,只是更明确而已。在孟德斯鸠( 1997 : 312 )那里,
“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行为,风俗主要规定‘人’的行为”。人不只是公民。因此,人的道德
也不限于政治社会的要求。作为一个基督徒,他可以有基督徒的道德;作为一个家庭成员,他
有家庭成员的道德,它们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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