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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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腾的神圣性所具有的集体情感。
       不过,涂尔干所持有的作为整体的社会概念,显然并不满足于像伦
   理学那样将社会划分为国家、职业群体和家庭等不同领域,并把基于职
   业群体而得到的典范意义上的社会和职业道德局限于职业群体内部。
   那样 的 话,职 业 道 德 作 为 一 种 “发 展 到 极 致”的 “道 德 特 殊 主 义”
   ( 犪狉狋犻犮狌犾犪狉犻狊犿犲犿狅狉犪犾 )(涂尔干, 2006犪 : 6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0犪 : 10 ),仍 然
    狆
   要隶属于着眼于国家利益但却一般化的公民道德,以及超越国家层面
   的、人与人之间更为一般化和抽象化的道德———它恰恰集中体现在人
   们围绕经济活动所展开的那些活动之中。也就是说,职业群体和职业
   道德不仅不能规定围绕着经济活动所展开的各种社会关系,反而要受
   到从后者那里发展出来的一般化、抽象化的道德标准的规制。
       考虑到涂尔干后期对原始宗教的研究,从这种缺乏社会分化和组
   合的宗教共同体中得到的社会形态和道德形态,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推
   广并适用于现代的职业群体,甚至现代社会这样在组织和功能上高度
   分化的整体中?这样做会不会将现代社会中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道
   德标准抹平为单一而又贫乏的集体利益或社会生存?由于涂尔干凭借
   原始宗教生活或职业群体所构想的那种在宗教情感笼罩之下、由相似
   个人所构成的均质社会,缺乏黑格尔、哈贝马斯甚至亚里士多德等人在
   构想社会生活时所依据的那种分化结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系统
   和生活世界),他似乎只能按照单一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功能概念来构想
   家庭、职业群体、市场、国家以及相应的道德形态。
       其次,原始宗教生活缺乏的不止是社会功能或社会组织的分化,还
   有个人 意 识 (涂 尔 干, 2000 : 154 , 1999 : 559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893犫 : 211-
   212 , 1912犪 : 606-607 )。当然,对涂尔干学派来说,这恰恰在某种程度
   上构成了原始宗教生活的典范意义,因为它提供了突破从西方人文主
   义教育长期持有的、实体意义上的“人”的概念出发来思考社会和道德
   的契机。但是,这种思考并没有直面现代社会“一般意义上的人”对自
   由、权利和自主的主张,更没有直面从笛卡尔到康德的现代主体哲学为
   这个“人”所作的形而上学论证,而总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要么借助对
   原始人心智结构的社会起源的研究、对自我或人的概念的历史谱系的
   研究,证明“人”或“我”只是一种历史建构,而非具有本质的实体,从而
   消解现代思想为自主个人的辩护;要么满足于借助科学的修辞说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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