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社会》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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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家庭演变:“核心化”还是“个体化”?


           “朝根每个月给宝琴 3000 块钱生活费,实际上她每个月
       也许只需要 2000 块钱生活费,有的时候会多点或者少点,剩
       下的钱,朝根自然会认为她会存起来,不会跟她刨根问底,她
       花掉就花,花不掉就存起来,不可能拿去别人的。”(八姐)
           “若是自己每个月 500 元钱额外的花销,如果没有用完,
       可以把剩下的存起来,这就没什么大问题。以后在外面看见
       想买的东西,或朋友偶尔问自己借个几百元,自己不用通过老
       婆就能拿出钱来。”(生全)
       相比之下,村民海珍的婆婆通过克扣孙子的生活费,藏私房钱来赌
   钱,引起了婆媳间的怨怼。这笔钱不是婆婆从自己的生活费中节省下
   来的,更不是她白白获得的钱,因此在海珍以及其他村民看来,这是自
   私的。
       需要一提的是,未婚子女从事副业的收入乃至工作收入,很多时候
   可以由自己管理,尤其当家庭经济条件不错时。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
   在同居共财的家庭经济生活中,未婚子女更可能被允许拥有一些个人
   可以支配的财产。这种情况在费孝通的《江村经济》和杨懋春的《一个
   中国村庄:山东台头》中都有提及(费孝通, 2007 : 57 ;杨懋春, 2001 : 79-
   80 )。前面提到的被访者远春,她就是将自己在上海打工的收入自己保
   管,结婚后这笔钱被丈夫发现,最后用在了自己的小家庭。
           “现在有姑娘在外面累钱,存着钱不上交,不就是私房钱
       么?不交,就是私房钱。一年能存些钱,家里不要她的。一点
       点地存一些,结婚后,小两口的钱合并到一块不就行了么?”
       (献秋妻子)
       就传统的农业社会而言,上述现象背后有两个可能的原因:一个是
   在传统的父权制家庭,成年男性控制着家庭财产,在此情况下,私房钱
   给女性和未婚子女提供了一点过个人生活、满足个体需要的空间,起到
   “体己”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未婚子女没有大规模地在家庭之外正式获
   得工作和劳动报酬之前,对于以农业生产为基础、成年男性作为家庭顶
   梁柱的家庭收入模式来说,女性和未婚子女在家庭之外的劳动收入可
   能被认为是临时的、不稳定的、补充性的,并不会对男性的家庭权威以
   及家庭的经济安全带来多少实质性的影响。
       但对于当前的宽源以及中国农村而言,家庭成员可以保留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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