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社会》2017年第1期
P. 146

明清“水田彝”的国家化进程及其族群性的生成


   之职,但后者将委任的原因归咎为土司“管理不周”、“一人不能独理”,
   并进一步明确了总耆宿的职责是“诸事合同百户办理”。这既有提高总
   耆宿地位和赋予其跨村落权力的意味,也隐约流露出官府希望通过扶
   持总耆宿来分散土司权威的目的。而此次继任总耆宿后,恩易在地方
   上的权势也的确有所增长,就连土司也得让其三分。例如,乾隆二十一
   年( 1756 年),冕宁县安姓土司与白鹿营恩易等人发生山地纠纷,结果
   土司屈服,不得不向恩易等人写立字据。
           立判文约石古鲁安土司同男二人,今判到白鹿营菩萨山
       上下梁子三架,比日当面言定,交与恩易、鲁必成护养山场菩
       萨山,永远掌管,不许砍伐……今恐人心不一,立判约存据。
           凭中:菊花、杀答、吴加、阿保、普铁、必租、普滋、日歪、录
       木呷
           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廿日立判约石古鲁安土司同男   代笔
       安代书。(《乾隆二十一年安土司判约》,鲁洪友藏)
       仅从字面看,上文对纠纷双方的记载比较模糊,给人感觉并非是安
   土司与恩易、鲁必成之间发生纠纷,更像是恩易、鲁必成与第三方发生
   纠纷后找土司判案,土司判恩易、鲁必成胜诉,故立此字据。但若果真
   如此,该字据为何不叫做“判词”,却叫做“判约”呢?而且字据中也未出
   现第三方的姓名。这似乎又表明纠纷的双方就是安土司与恩易、鲁必
   成。孰是孰非?道光二十四年( 1844 年)的一份资料能给出明确的判
   断,“情民祖籍原系白鹿地界,居住数十载,遗留菩萨山、灵牌山、祖茔山
   共三架,累代看守禁习,迄今二十余辈,毫非不染,春耕度食,不卜乾隆
   二十年突遭安土司争占无据,出约与民,并无祸由”(《道光二十四年正
   月夷民为汉霸夷业报存免患事》,鲁洪友藏)。由此得知,纠纷一方为安
   土司,另一方为恩易、鲁必成;安土司争山失败,向恩易、鲁必成出具一
   份字据,承认该山属二人所有。但为挽回争山失败的颜面,安土司的字
   据是以“判给”二人山地的口吻写就,以试图强调自己的威严。这说明,
   总耆宿恩易在地方上已相当有权势,以至于土司都不得不向其屈服并
   采用遮遮掩掩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威。
       乾隆二十八年( 1763 年),恩易病故,耆宿一职仍由其子龙神保继
   承,“查白鹿营恩义病故,所遗耆宿一缺未便乏人。今看验得伊子龙神
   保年力精壮、语殊诚实、办事勤黾,堪以委用,拟合行委……右给耆宿龙

                                                          · 1 3 9 ·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