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社会》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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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4

   犔犲犲狌狑犲狀犪狀犱犕犪犪狊 , 2011 )。本文数据库只包含户主的职业信息,缺少
   其教育和收入信息,故与先行研究一致,本文采用职业作为主要分析
   变量。
       由于户籍簿上所登记的户长职业名称绝大多数是日文汉字,与中
   文汉字语意有些不同,在取得现任户长与前任户长登录在户籍簿的职
   业名称后,数据管理的第一步是翻译职业工作内容。在前台中县政府
   出版的《日据时期户籍登记法律及用语编译(增修版)》( 2005 )一书第八
   章第二节,整理了当时台中州所有登录职业的中文翻译对照表,我们核
   对了数据中的大多数职业,仅少数未出现于台中州户籍登记的职业类
   别,难以理解的日文汉字则透过日中辞典与相关学者协助查证, 2 在职

   业与阶级分类原则上,我们主要依据下列关键词来划分户长工作类型:
       1. 雇主或自雇者凡户籍上标注为业、业主者,翻译为农业或工业的
   所有权人,包括雇主或地主;商、行商、小卖翻译为服务业所有权人,依
   据台中县政府( 2005 )的翻译,上述职业类属包括固定与流动摊贩。
       2. 农业部门的业、业佃或佃。部分租地生产的自耕农,佃可能为租
   地的佃农或旱田的误译,而且这个错误校正后,我们仍无法区辨农业部
   门里的不在地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或佃农。
       3. 受雇者凡户籍上标注为雇人、被雇人,翻译为稳定受雇劳动者
   (雇人与被雇人意义相同);买卖、贩卖翻译为受雇服务者,佣、被佣翻译
   为临时工、派遣工或日工。
       4. 技术条件师、职翻译为技术工人(师傅),长、书记或工头翻译为
   基层管理者;凡户籍上注记为工、苦力、助手或小使等,及其他未注记之
   佣人、被佣人、雇人、被雇人,均翻译为非技术工人。
       在社会阶级划分的原则方面,基于现实数据的信息不足与对理论
   关注重点之间的妥协,在本文中,我们选择以新韦伯派的 犈犌犘 阶级架

   构( 犖犲狅犠犲犫犲狉犻犪狀 犈犌犘 犆犾犪狊狊犛犮犺犲犿犪 )进 行 阶 级 分 类 ( 犈狉犻犽狊狅狀犪狀犱
   犌狅犾犱狋犺狅狉 狆 犲 , 1992 : 38 , 犜犪犫犾犲2.1 )。依据上述的雇主与自雇者、农业部
   门的自耕农或佃农、受雇者与技术条件等工作类型的标注,本文采用了
   犈犌犘 七阶级分类法与四阶级分类法两种可以互换的阶级区分方案:


   2. 感谢黄郁麟、柯志明与林星辰的协助,以及梁秋红的意见。本文的职业翻译与分类原有附
   表,由于篇幅过长暂时删除,有兴趣者请向作者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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