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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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之别”及“官吏关系”的若干历史问题


   到两者之间的相通性及其联系。
       着眼于区别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史界以往对此的研究成果,有
   助于认识魏 晋 以 来“官”、“吏”界 线 的 区 别,值 得 重 视 的 大 致 有 下 列
   四条:
       一是在职事性质上,“官”有行政决定权,在各机构中从事纲领性的
   重要工作;“吏”基本上没有行政决定权,只是协助官员处理具体文案或
   承担各种杂务。
       二是在选用方式上,“官”由朝廷统一选任,“吏”一般都由各地各部
   门长官任用,京吏虽有某种统一选调之制,却仍非朝廷所命。这也可视
   为“吏”无行政决定权的原因。
       三是在等级序列上,“官”皆纳入一定的品阶序列,“吏”则处于其
   外,常无级别而仅以职名示其高下。而是否纳入法定的等级序列,对于
   人事管理显然具有极大影响。
       四是在待遇报酬上,“官”由朝廷统一规定和拨付,以其品阶为基准
   确定额度;“吏”则多无统一规定,基本上是由各地各部门自筹和酌情
   发放。
       这四条界线大体上还是合乎各时期官、吏区分之况的,且其表现形
   式历代虽有不同,却都因为对相关人员区别管理的需要而有一定的刚
   性。即便是看起来较难判断的职事性质,在法律上也有吏员越职断决
   文案等惩处条例为其边界,其他三项则要来得更为清楚。至于以往学
   界在官、吏界线上的疑惑,除因对“吏”定义和理解不同外,也是因为这
   些规定在当时并无明文以区别“官”、“吏”,加之其历史内涵在魏晋以前
   即已有其孕育的过程,魏晋以来也还是在复杂演变中逐步凸显的,故在
   不同时期不免会有种种例外。但若不是过于复杂地牵涉其发展的背景
   和枝节,而是总体地观其概要和主线的话,那么,对于魏晋以来直至明
   清的官、吏分野及其基本状态,其要应可用“一个过渡区间的两次重要
   变迁”来加以概括。
       “一个过渡区间”,即在全部重要官员和底层吏员之间,总会存在
   或涌现一批性质较为含混,形态似官似吏的公职人员,对此的管理和
   规定也会相应形成一个过渡的区间。尤其是在旧制不断被突破和新
   制尚未建立以前,这个 区 间 总 是呈 现了新、旧办法 交错 重叠的状 态。
   要言之,无论情况如何变化,所有重要官员和底层吏员的范围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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