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社会》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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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3
观点 的 学 者 认 同 中 国 是 一 种 国 家 法 团 主 义 ( 犝狀 犵 犲狉犪狀犱犆犺犲狀 , 1995 :
105 ;顾昕、王旭, 2005 )。其他学者则看到法团主义在中国的特殊性,提
出法团主义在中国的变种:中国典型特征的合作主义(马秋莎, 2007 );
强调利益合作观念的新法团主义( 犇犻狋狋犿犲狉 , 1995 );“利益契合”的法团
主义(江华等, 2011 );依附—法团主义( 犘犲犪狉狊狅狀 , 1997 )等等。 4
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理论都曾经乐观地预测了行业协会的稳步发
展。公民社会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中国的社团和协会将会出现更多公
民社会的元素,自下而上的协会的自主性和成员认同会进一步增加,随
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协会的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在法团主义
的逻辑和分类控制理论下(康晓光、韩恒, 2005 ;王信贤, 2006 ),出于对
游离于传统体制外的企业控制的需要和政府经济功能的替代,行业协
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社会组织。因此,在这两种理论的逻辑下,随着国
家的支持、协会自主性和成员认同感的增加,这两种模式可能进一步发
展并且达到某种程度融合的可能:草根型协会为国家所接纳,国家法团
主义走向更自主的社会法团主义( 犝狀 犵 犲狉犪狀犱犆犺犲狀 , 1995 )。
但实践却并未如理论的预测那样发展,中国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
了 30 多年,行业协会却仍长期只是低活跃度地、形式地运作。怀特在
1990 年代早期曾质疑蓬勃的社会组织运动是否能使中国导向公民社
会,因为新出现的社会组织并不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以及像西方国家的
利益集团那样运作的社会环境( 犠犺犻狋犲犲狋犪犾 , 1996 ), 20 年过去了,怀特
的疑问依然存在。在公民社会解释下的自下而上的协会,既没有获得
更多的自主性,也没有获得其成员的认可而成为代表他们利益的自治
组织,形成与国家制衡的自治领域。法团主义的支持者安戈( Un g er ,
2008 )对商业协会的新研究也发现,“由于政府掌控各种变化而将政策
4. 还有一些研究关注到国家对不同类型社团在政策上的差别。这一观点与法团主义的观点
类似,强调国家在社团发展的主导作用。康晓光、韩恒( 2005 )通过考察国家对多种社会组织
的实际控制,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
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分类控制体系是一种
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王信贤根据社会组织对政权潜在的威胁程度和协助政
府进行社会服务的程度这两个维度,将社会组织简化为四类:高风险高收益,如工会;高风险
低收益,如异议团体;低风险高收益,如行业协会、商会等;低风险低收益,如草根 犖犌犗 、兴趣
组织,在这四类组织中,行业协会和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密切,多依附于政府部门,而且与政府
当局的利益一致,因此政府的策略是鼓励发展和介入管理(王信贤, 2006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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