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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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1
不选择“单位内部维权”,反映了传统农民工并不总是习惯逆来顺受。
影响农民工维权方式偏好的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维权
能力。农民工维权方式偏好明显受其维权能力的影响,如教育程度具
有高中(含中专、职高)学历者更倾向于选择“官方渠道维权”,而不选择
“单位内部维权”;法律认知水平越高的农民工,越倾向于选择“官方渠
道维权”,而不选择“退出”( α =0.1 );更换工作次数越多的农民工,越倾
向于选择“退出”,而不是“单位内部维权”( α =0.05 )或“官方渠道维权”
( α =0.1 )。其二,对维权方式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农民工在选择维权
方式时会根据自身条件,综合权衡各种维权方式的成本与收益,做出最
优选择。如班组长(领班)已经进入单位的职级序列,与单位有了更加
密切的利益勾连,与普工相比,他们更愿意选择“单位内部维权”或“官
方渠道维权”,而不愿意选择“退出”( α =0.01 );月工资额越高,一方面
说明其人力资本高,所以在“官方渠道维权”与“退出”之间倾向于选择
“退出”( α =0.05 );另一方面,月工资高也提高了因维权方式不当而失
去高工资的风险,因而在“单位内部维权”与“官方渠道维权”之间高工
资者倾向于选择“单位内部维权”( α =0.1 );维权经历评价越积极的农
民工越倾向于采取“单位内部维权”( α =0.05 )或“官方渠道维权”( α =
0.1 ),而不愿意选择“退出”。
可见,当遭遇劳动侵权事件时,农民工会综合并权衡各种维权方式
的成本、收益、资源、机遇等因素,从中选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
小化的维权方式,是各同期群的基本特征。农民工维权方式偏好的理
性特征为利益相关方的对话博弈开辟了空间,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既要
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也要为农民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制度化
保障,以及便捷充分的信息。
结 语
同期群、务工资历与单位特征通过各种机制影响了农民工的维权
意愿。本文得出的结论是:( 1 )同期群是影响维权意愿的重要因素,自
90 后至 69 前各同期群的维权意愿逐渐降低;( 2 )劳动法律认知水平显
著影响农民工的维权意愿;( 3 )务工资历中的更换工作次数,成功维权
经验等对农民工维权意愿的影响皆不显著,唯一显著的是农民工的工
作职位;( 4 )与大多数研究认为单位性质对农民工维权行动无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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