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社会》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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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3
三、乡镇企业的乡土性与现实性
魏茨曼和许成钢( 犠犲犻狋狕犿犪狀犪狀犱犡狌 , 1994 )在其文章中试图从一
个新的角度回答“中国模式”的悖论。主流经济学在研究制度与合作的
关系时,“合作能力”被看做是一个常数,在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人们
的行动策略是由情境和规则决定的。具体而言,界定清晰的产权有利
于人们采取合作,而界定模糊的产权则会促使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产
生。这篇文章提出,“合作能力”不一定是一个常数而有可能是一个变
量,至少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人们倾向于合作的意愿以及能力是不同
的。实际上,如重复博弈模型中“民俗定理”所展示的,博弈可能会产生
一组与理想的、由约束协定所产生的结果非常相似的解。也就是说,如
果我们将清晰产权界定下的企业行为看做是理想结果的话,产权的清
晰界定并不一定是这种结果的必要条件。在中国经济研究中就存在这
样的先例。林毅夫( 犔犻狀 , 1990 )在解释 20 世纪 50 年代农村合作化与生
产效率之间的关系时,就是通过分析农户间的重复非合作博弈来解释
全要素生产率是怎样在私有产权被迅速剥夺时继续实现增长的。
魏茨曼和许成钢将这种“合作能力”定义为一个可以变化的值 λ 。
在 λ 值较高的社会中,产权可能不需要定义得那么清晰,人们就有可能
采取合作而不是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而在 λ 值较低的社会中,产权就
需要进行更加清楚的界定。需要指出的是,用“合作能力”这个词容易
引起一种文化上的误解,即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行动者会“先验”地具
有不同的合作能力,这样一来, λ 值并不具有什么实际的解释力,只是
把乡镇企业的解释变成了一个文化比较的问题。众多关于“东亚模式”
或“东亚四小龙”研究文献中的一部分最后都变成了文化讨论,而这对
本文提出的问题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实际上,在魏茨曼和许成
钢的分析中,乡镇企业中的实际行动者在重复非合作博弈中的理性化
前提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并无不同,有所区别的是,这些行动者在面对
模糊界定的产权时最终会达成一些“合作性”的结果,其中的关键要素
并不是现代企业明晰的产权结构和契约式的行为规范,而是一些模糊
定义的权利结构、行动者彼此关联的社会情境、潜在的规则以及行动者
对这些规则的共识。这些结构、情境、共识是 λ 值的决定因素,也是渠
文所要讨论的关键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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