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社会》2013年第3期
P. 54
回归乡土与现实:乡镇企业研究路径的反思
乡镇企业经营者的地位是在讨论企业占有和经营时的首要问题。
乡镇企业的独特之处在于,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生产者之间并没有清晰
的分界。例如,就村办企业而言,其名义所有权带有强烈的村庄“成员
权”( 犿犲犿犫犲狉狊犺犻 狆 )的色彩,而这些村庄成员中的许多人又被企业所雇
用,成为生产者。在股份制改革之前,这种权利结构无法用清晰的产权
界定表达出来,“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描述形式。在大部
分村办企业中,经营者往往就是村干部,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同企业经
营管理者与生产者的关系形成一种平行的类似关系。在渠文中,作者
通过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考察来分析乡镇企业的占有和经营,正
是敏锐地意识到了这种关系对于理解乡镇企业经营的重要意义。经营
者在企业经营中类似于“家长制”的权威支配并不能单独依靠企业的产
权结构建立起来,而恰恰是通过对村庄中土地调整以及其他公共事务
的支配关系建立起来的。村庄中的社会关系会被“带入”到企业的经
营、管理乃至分配中。例如,一个村民或其亲属可能因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而失去在村办企业中的工作,另一个村民或其亲属可能因为在村级
事务中配合了村干部的要求而在企业中得到奖金或者升职。同样,如
果一个村庄企业的经营者对某些员工的管理感到棘手,虽然他不能解
雇员工,甚至不能对其直接做出惩罚(这明显是产权模糊带来的委托—
代理问题),但是他可以通过村庄中的事务或者关系来进行某种“间接”
的惩罚,比如拖延、阻挠村民所需要的一些证明文件,如“不给盖公章”。
我们看到,模糊界定的产权结构带来的问题并不完全在产权构架内部
得到解决,而是要利用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贺雪峰, 2001 )。正是在
这个意义上,村庄的社会结构“参与”了企业的经营,而企业也参与了真
正意义上的村庄“治理”。对于更高一级的乡办企业而言,乡镇政府与
企业、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之一。事实上,乡办企业
的产权结构与村办企业非常不同。与村集体相比,乡镇政府是更加明
确的乡办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更加明确。
社会学研究中提出的重要概念,如“关系合同”、“逆向软预算约束”、“经
营性占有”等,就是试图从不同的方面捕捉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中国
特色(刘世定, 1999 ;周雪光, 2005 )。与村办企业相同的是,委托—代理
双方各自受到的约束并非经济性的和契约性的,而是社会性的。这正
是魏茨曼和许成钢( 犠犲犻狋狕犿犪狀犪狀犱犡狌 , 1994 )试图概括的那个 λ 值。
· 4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