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社会》2013年第2期
P. 33
社会· 2013 · 2
地经营使用权,但“田面权”可在使用权的意义上进行交易和流转。这
种“一田二主”的情形, 26 确立了一种极为复杂的多重占有关系及其权
利关系,加之明代中叶以后部分地主开始施行“以农起家,以末辅之,农
商兼营”的经营策略(参见傅衣凌, 2007 ),使得占有和经营关系变得更
为复杂。事实上,这种土地制度直接影响到了农民对于土地收益分配
以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工商业收益分配的理解,即他们往往容易追索
“田面权”,而非“田底权”意义上的剩余权。这一逻辑与研究三所说的
集体成员追索乡镇企业收益的剩余权的逻辑非常相似:在很多地方,农
民们更看重乡镇企业的收益总额中相当于土地收益的那部分剩余,而
对其他剩余则采取让渡的态度。这些具有理论意义的假设,说明乡镇
企业虽然是晚近出现的现象,但其占有、经营和治理关系的组合,在人
们的习惯和观念中却很有可能留有丰富的历史印记,在某些体制或环
境的激发下,这些传统因素有可能会重新焕发活力,渗透进现实的具体
实践和制度创造之中。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说,传统土地制
度经由 1949 年之后“去宗族化”运动和集体化的结构改造,形成了以合
作社、社队企业为基础的新的制度基点。在这个意义上,乡镇企业的构
成,实际上是将传统的制度文化资源与集体化运动的遗产以及改革开
放提供的新的制度空间相互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组织形态和
运行机制。
与经济史的考察一样,观念史的考察也很重要。地方上的民情塑
造与其特有的思想文化传统密切相关。比如,在苏南地区,自明代以
降,程朱理学便与经世之学相汇通,东林学派始领风气,主张“士农工
商,生人之本业”,以及“爱商恤民,上不妨工而下利于途”的“利国益
民”原则, 27 而在观念史中具有更重要位置的,是以惠栋等人为代表的
乾嘉学派中的“吴派”分支。惠栋秉持“通经致用”的基本理念,强调“通
古今之变”,主张“经之义存乎训”,治学必须从训诂入手才能“通经”;其
次,“通经”乃为“致用”,他赞同顾炎武有关“八股行而古学弃,《大全》出
26. 根据傅衣凌( 1944 )的研究,甚至也有“一田三主”的情况发生。
27. 乾隆时期,苏州紫阳书院提出“于明理之外,务期实用,凡水利、农田、兵刑、备荒诸政必悉
心讲求”。光绪初年,江阴南菁书院则号召“专课经学古学,以补救时艺之偏”,在“古学”课考
中,收纳进天文、算学、舆地、史论等实学科目,创造了与科举教育全然不同的风习(参见蒋明
宏, 2006 )。
· 2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