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社会》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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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必然会降低统计检验的效能。而在本数据中,选择“说不清”的比例
高达 29.2% ,这种方案显然不行。二是仍视为缺损值,并采用某种方
法进行替换。同样,由于缺损值过多,而且缺损的原因难以确定,基本
忽略这些,替换后生成的“完全数据集”也非彼“完全数据集”,故此法也
需谨慎使用。三是基于中国社会中的中庸原则,将“说不清”视为是一
种中间态度( 犆犺犲狀 , 犔犲犲 , 犪狀犱犛狋犲狏犲狀狊狅狀 , 1995 ;洪大用、卢 春天, 2011 :
161 ),这就形成了“非常信任”、“比较信任”、“说不清”、“不太信任”和
“非常不信任”五个定序变量,并视作定距变量处理。但笔者认为,这种
方法也要视情况而定,因为“信任”和“不信任”意味着先知道,然后判
断。而在中国,对于宗教组织信任,选择“说不清”除了包含中间态度
外,还存在着多种情况。如从调查反馈看,的确有些受访者不知道宗教
组织指什么,而这在政府之类的机构信任中几乎不存在。还有一种情
况就是受访者有自己的意愿,但不愿表态。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视之为
是与信任或不信任平行的一种剩余态度项。
其次,即便是将“说不清”视为中间态度,形成一个态度序列,本文
认为也不宜采用线性回归模型。其原因在于:第一,在对宗教组织信任
的态度分布上,本数据呈非正态状态,不符合线性回归的基本要求;第
二,根据谢宇( 犡犻犲 , 1989 )的讨论,只有当定序变量中有五个以上的选项
或级别,将其视为连续变量才不会产生太大的统计估计问题。
三、数据分析
(一)描述统计
为更全面了解民众的宗教组织信任概况,作为机构信任之一,有必
要将对宗教组织信任与其他机构信任进行横向比较。
表 1 显示,总体来看,受访者对行政、司法及人大和政协等公共机
构的信任程度明显要高于对社会机构的信任,而在社会机构中,民众对
宗教组织的信任程度又要远远低于世俗性的机构。具体来看,在宗教
组织信任方面,受访者选择“非常不信任”的比例高达 12% ,“不太信
任”的选择位居第一,为 24.5% ,两者合计达 36.5% ,与此方面居于第
二的报纸媒体信任相比要多出 12.5% ;对宗教组织“非常信任”的比例
为 5.6% ,“比较信任”为 28.8% ,两者合计为 34.4% ,要远远低于其它
组织信任。这一数据完全支持假设 1 ,即在所有机构信任中,民众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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