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党政研究》202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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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则从社会运行的角度,提出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
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伦理素养等六项基本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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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这些由研发者、运营者和治理者共同协作而提出的人工智能伦理要求及其
治理框架,确实体现了当代人类社会在面对人工智能的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时的积极反应
与态度。既然人工智能势不可挡,那么如何使之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增进人类利益,提
升人类价值———亦即,如何实现 “智能向善”———便在如今成为一项迫切的伦理议题被
摆上日程。但是,也正因为上述伦理要求主要通过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技术部门而提
出,因此,它们反映的也主要是这项技术的实际操作者和直接介入者对于技术实施过程和
技术生命周期的思考。严格说来,这是为了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这件具体事宜做好,而在
社会中观层面所做出的努力,它反映的是人们在某个特定的技术领域的战略考虑与策略设
计。尽管这方面的工作完全必要,但是,如果不对其内在关联予以反思和补充,不对其最
终目标予以指向和把握,我们就仍不能在一个总体的、根本的维度上提出更加提纲挈领的
人工智能伦理原则。
应该看到,既有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或建议往往是以 “点状”或 “线状”的形式出
现的。无论是七大伦理要求还是五项伦理原则,它们反映的都是人们对人工智能伦理的某
些环节和重点的揭示。但这些要求和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究竟是对某个更高原则
的具体展开,还是相互之间就构成一种自足的结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从目前的操作性
文件中并不能得到明确的答案。毋宁说,这些以 “点状”或 “线状”形式呈现的伦理环
节和重点,更多地是一种互补关系或平行关系,是对目前人们已经意识到的若干伦理维度
的罗列或触及。从伦理政策的角度讲,罗列或触及它们进而提出相应的伦理要求当然是正
确且必要的,然而,从伦理理由的意义上讲,我们却需要进一步追问它们彼此之间的逻辑
关联。毕竟,对于任何由多种规范所构成的伦理要求系统,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它们是否
能够应对道德错误 ( moral error),而在于它们是否能够处理道德两难 ( moral dilemma),
亦即,如何面对这些伦理要求内部的紧张和冲突。比如,当人们试图满足人工智能的 “技
术稳健性和安全性”,从而必须大力推动大数据模型的硬件发展时,就很可能难以充分满
足 “环境和生态系统蓬勃发展”的要求;当人们试图坚持人工智能的安全可控、数据透
明与可解释性等原则时,又必须审慎处理隐私与数据保护原则所要求的伦理边界;当人们
为了增进人类福祉而期待更深层次的开放合作与协同治理时,如何有效地尊重他国主权、
遵守他国法律、适应他国国情便又成为一项不可回避的任务。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
并不是缺少人工智能伦理的条目,也不是要取消这些条目,而是要在这些条目的基础上提
炼或设定一个更具有整全性的伦理目标,以避免人工智能伦理的碎片化趋向。
不仅如此,我们还应看到,既有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或建议是为了适应当代人类社会
的技术条件和交往关系而提出来的。这意味着,这些要求首先必须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
发展,而不是以限制这项技术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其次,它们必须以允许现代企业及其资
本运行,而不是以阻碍资金和财富进入该领域为基本前提;最后,它们还必须以承认当前
世界格局,而不是以反对或脱离当代民族国家体系为基本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既有的人
工智能伦理并没有超出当前以资本为主导逻辑的人类发展阶段,还没有给出一种更为明确
而高远的未来图景,似乎也没有从人的终极目的出发来反思现行技术路线的缺失。出于自
身的社会职位和社会分工,当代人工智能的研发者、运营者和治理者更多地是在努力应对
这项技术的发展给社会既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的挑战和改造,还来不及从一个更加主动
和根本的角度思考人类自身的发展。或者说,更本质的思考应该是人类的根本善可以给这
项技术的演变提出怎样的拷问和要求。就此而言,我们并不是要忽视人工智能伦理在现代
世界体系下正在或已经被接受的规范性,也不是要全然反对和抛弃这些规范性,而是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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