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党政研究》2025年第6期
P. 17
作为一种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化治理实践,主要借助海量数据采集与数据价值挖掘得
以实现。然而,现有生态环境治理模型或平台采集的多是单一区域或单一污染物的数据,
对跨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复杂问题的协同预测精度不足,难以支撑多部门联合决策的精
准性。此外,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依赖数据整合共享,尽管各地已陆续建成多个生态环境
数据监测平台,在技术标准层面,不同省份之间智慧环保平台采用异构数据格式、独立存
储架构及非兼容接口协议,导致区域间数据互通率不足、兼容性不强,亟须建立健全跨区
域跨部门全国统一生态大数据平台。
(三)生态治理跨区域协同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的跨区域协
同实施机制有待健全
其一,生态环境治理跨区域协同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近年来,国家重视并积极
推进生态环境的一体化治理,《数字中国发展报告 ( 2024 年)》显示,截至 2024 年底,我
国生态环境分区监控体系已实现 “一图全览、一键研判、一站服务”的基础功能覆盖 。
〔 14〕
但与此同时,在法律法规健全方面,生态环境数据分类法律规范的碎片化问题仍存在,现
行法律体系对 “基础监测数据”“敏感生态数据”“公开服务数据”等未建立起统一的界
定标准与划分阈值,导致数据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在法律法规认知上差异显
著,引发 “保护过度”与 “保护不足”的双重治理困境。在法律适用层面,我国的环境
保护法侧重数据采集规范,网络安全法强调数据安全防护,而国家数据安全法聚焦国家安
全维度,这种多法域规制模式因缺少统筹性与协同性,难以消解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
护和修复工程中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与属地化数据管理之间的矛盾。
其二,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的跨区域协同实施机制有待健全。当前,生态环境治理
法律法规的跨区域协同实施机制仍有待完善。一方面,在数据采集精度、存储加密强度、
共享权限及安全评估等关键环节,配套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全面建立,针对跨区域
数据滥用的法律责任条款惩戒梯度设计缺失,致使涉及生态风险的数据分级保护要求难以
有效落实。国家数据安全法虽确立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但生态环境细分领域的实施细则还
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的跨区域协同实施过程中,跨省份
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监测数据因地域差别和技术标准差异,有效协同不足,实时互通率
较低,亟待建立健全明确跨区域数据采集的权责划分规则、共享范围的负面清单制度及争
议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协调程序,进而构建协同化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框架。
三、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困境的纾解路径
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针对面临的现实困境,从 “基础层—数据层—
应用层—制度层”推进数字技术与生态环境治理决策、协同、响应等环节深度融合,构建
协同联动、系统推进的格局,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
(一)构建与完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健全数字化与绿色化协同发展机制
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又称 “双化协同”,是加快数字中国建设的战略选
择。2024 年 8 月,国家印发的 《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指南》明确了双化协同
基础能力、融合技术体系、融合产业体系等实施路径。数字生态文明建设需以 “双化协
同”理念为遵循,推进数字化与绿色化协同的数字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以数字化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为依托,赋能生态环境治理范式革新。2025 年 2 月,
生态环境部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
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速构建以市场应用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绿色技术创新体
系。绿色技术体系是数字生态文明建设的数字底座,需遵循 “需求导向—技术适配—效能
转化”逻辑,重点完善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治理、服务全场景的绿色技术体系,赋能数字
生态文明建设。具体来说,要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完善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力的智能终端网
络、以信息网络为基石的数据传输体系以及支撑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变革的算力存储设
施,并通过建立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配置体系,实现绿色技术体系赋能与生
态环境治理需求之间的时空匹配;要基于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转型为目标,重点推进第五
代移动通信技术 ( 5G 技术)基站在生态敏感区的深度覆盖、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及工业互
1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