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党政研究》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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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设的对策及启示
具体而言,首先,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在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
设进程中打造多渠道学法路径,努力营造法治乡村教育环境。结合数字技术采取媒体宣传
法、案例教育法、寓教于乐法等多种方式,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矛盾纠纷化解、人居环境
整治等不同类型,适应不同村民群体的需求特点,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精准性。其次,要
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完善乡村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相比城市,
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是我们的短板。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互联网建设步伐,扩
大光纤网、宽带网在农村的有效覆盖” 。积极推进数字技术在乡村中的发展广度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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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即普及率和应用度。不仅要让村民与市民享有同等权利,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也要
在与充分发挥数字技术赋能作用相结合的同时,努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从而在整体上
为更好建设法治乡村增添动力。最后,要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培育新型数字技术人
才。法治是国家的诚信。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 “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幸福” ,而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事关村民获得公共法律救济的便利性。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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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挥村干部、新乡贤的知识优势和乡土情怀,搭建一体化智能平台,强化对其进行数字
法治素养培训,让更多村民能够享受到公共法律资源。
基于研究发现,本文得出如下实践启示,以匡助实践者突破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
设的现实桎梏。
一方面,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设要促进自治、法治、德治 “三治融合”。乡村社
区作为生活共同体,其治理也是整体性的,包含自治、法治、德治三个维度。虽然自治、
法治、德治在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但其发生场域、行为对象、作用目的具备内在一致
性,都是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服务乡村高质量发展的治理方式。发生场域是乡村,行为
对象是乡村公共事务,作用目的是治理有效,内在的一致性决定了自治、法治、德治必然
走向融合。自治是基本框架,法治是行为底线,德治是理性共识。以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
村建设既属于法治范畴,又融合自治、德治的价值目标。以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设离
不开自治和德治的加持,自治和德治的作用也离不开法治所提供的治理框架和规则结构,
法治、自治、德治相交于乡村治理场域,相融于乡村公共事务,促进彼此增能增效,进而
实现乡村良法善治。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设要尊重乡村自身特点,打造乡村治理共同体,
激发多元主体活力。首先,要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加强乡村治理主体公共精
神的培育,将多元主体价值聚合成价值共识,促进价值共识向治理共同体行动准则和治理
目标转化,引领治理共同体间的信任与合作。当前,乡村利益结构不断分化调整,利益主
体日趋多元复杂,异地城镇化方兴未艾,传统乡村社会结构正处于过渡转型期,乡村社会
关系在生活和生产两个维度离散。与此同时,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一项社会公
共事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公益性与逐利性的冲突,社会资本投入法治乡村建设的回报收
益并不高。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设带来的利益结构调整归根结底是人民内部利益的调
整,是不同人民主体利益平等基础之上的实现方式的再度优化。因此,必须牢固坚持数字
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人民立场,强调建设全过程的人民民主,以人民利益的普遍平
等实现为目标。其次,要不断提升法治乡村建设主体能力,培育建设主体综合素养,为法
治乡村建设共同体提供内生动力。对于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设,基层一线干部的思维
不能仅仅停留于 “多装监控摄像头就行了”“就是凡事靠法”层面,要有全局意识,如果
只是单方面为了考核 “交作业”,那么容易导致本来应该用于促进产业发展、高标准农田
建设、改善教育医疗的资金被稀释、分流,然而村民收入并没有实际增加,也容易被村民
诟病为 “表面文章、面子工程”“只有面子,没有里子,该穷还是穷”,甚至迟缓乡村全
面振兴步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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