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党政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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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由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具体执笔 。中央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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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合作起草 《婚姻法》。
在 《婚姻法》起草过程中,邓颖超 “提出了极为宝贵的意见,对 《婚姻法》初稿的
拟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整个 《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争论最大的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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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离婚自由的问题。针对多数人主张有条件离婚,邓颖超明确表态支持无条件离婚,坚决
主张加上 “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认为,“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
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妇女有利的。不能只从少数干部中离婚事
件多由男方提出的局部现象,即认为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准予离婚的规定是对妇女不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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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年 1 月 21 日,邓颖超将 《婚姻法》草案呈送党中央,并附上一封关于婚姻法起
草过程和有关争论的致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的长信。信中就当时争论的焦点———有关离婚
自由的问题,邓颖超明确表态支持 “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她在信中写道:“争论的
主要问题,即 ‘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
能取得一致 (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坚持者包括我及少数人)。”将不同的意
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对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以指示”。 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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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关键问题上,作为少数派的邓颖超,从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出发,敢于坚持
真理,坚持自己的意见向上呈报,实属难能可贵。
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1950 年 4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草案)》
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毛
泽东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自
195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无条件离婚的规定,经邓颖超提议和坚持,最终写进了
《婚姻法》中。该 《婚姻法》第五章明确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
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这部 《婚姻法》的颁布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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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深刻革命。
《婚姻法》颁布后,邓颖超在全国范围内积极进行宣传,有力地推动 《婚姻法》的贯
彻实施。同年 5 月,邓颖超在张家口市干部会上作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报告》,通过报告对 《婚姻法》中的重要思想予以阐述。
邓颖超作为新中国首部 《婚姻法》起草小组的主持者,为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实
施做了大量工作,具有重要贡献。
3. 康克清主持修改 《婚姻法》( 1978 - 1980 年)
康克清曾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 《婚姻法》的起草 (是起草组成员之一),又于 1978
年至 1980 年间亲自主持了对这部 《婚姻法》的修改,为新中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做出
了重要贡献。
1978 年 6 月,全国妇联领导小组根据我国 30 年 《婚姻法》贯彻实施的情况和当时存
在的问题,向党中央写出报告,陈述修订 《婚姻法》的必要性,建议同民政部、最高人
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有关单位组成修改婚姻法小组 。这个建议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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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党中央的批准。11 月,党中央批示由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牵头成立由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卫生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单位负责人共同组
成的修改婚姻法小组,康克清任组长,负责起草 《婚姻法》的修改草案,正式启动 《婚
姻法》修改工作 。经过 1 年零 10 个月的努力,形成了新的婚姻法草案。197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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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克清主持召开会议,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草案)》。后来该草案又经全国人
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数易其稿,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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