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党政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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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其丈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工作,1964 年又兼任谢觉哉的秘书,直到 1965 年
才调离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 6 年期间,王定国成为谢觉哉工作上的得力助手。王定国回忆
说:“谢老亲自抓了好些案子,通常由我和秘书林准详细汇报……经过我们三人合议,一
起多次研究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交审判委员会审理,确实是慎之又慎。” 〔 23〕
正因为她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且有司法工作的经历,1992 年,王定国受邀担任 “司
法部特邀教育顾问”。
2. 吴仲廉担任省高院院长对法治建设贡献巨大
曾跟随中央红军参加长征并随红军西路军参加了西征、死里逃生的女红军吴仲廉,是
长征女红军中对新中国司法审判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代表。吴仲廉是新中国的第一位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女院长,担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十余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深切悼念吴仲廉同志》一文中称她是在本省司法工作上 “有重大建树的好院长” 。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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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司法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方法,为加强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
队伍的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
〔 25〕
新中国成立后,吴仲廉于 1952 年 11 月担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次
年任省政法委副主任,1966 年任省委政法领导小组组长,全身心投入到法治建设中。吴
仲廉为人个性刚强、清正廉洁,在工作中秉公执法,光明磊落,依法办事,有胆有识,被
人们称为 “女包公” 。
〔 26〕
吴仲廉担任省高院院长将近 15 年,她根据司法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实施了一系列开
创性的改革举措,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建议,比如她 1955 年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律
师协会并极力主张建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认为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否是一个国家是否真正
做到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 。而新中国的人民律师制度是在废除旧法统、创立新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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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的过程中创建并发展起来的,1956 年国务院才正式批准司法部的 《关于建立律师工
作的请示报告》 。吴仲廉积极组织律师协会,多次强调要允许律师依法为被告申诉与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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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以充分保障被告的各项合法权利。这一举措推动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
展,为提升司法公正性奠定了基础。吴仲廉还明确提出法院要依法实行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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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仲廉在浙江重视民事审判工作。她促成并大力助推 “枫桥经验”,卓有成效。吴仲
廉在担任浙江省高院院长期间,按照党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特别强调要狠抓人民法庭调
解委员会的建设。早在 1953 年,吴仲廉刚担任浙江省高院院长时,就突出强调要携卷下
乡,巡回审判。1953 年 8 月,吴仲廉出席浙江诸暨司法工作现场会时,就要求诸暨县人
民法院把民事审判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强调 “要听毛主席的话,依靠群众,调查
研究,就地解决,切实抓好人民法庭和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她明确表态,评价人民法院
的工作,不是看审结了多少案件,而是看下降了多少发案率;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
法制宣传,做好纠纷调解,少捕,没有捕,才是最大的成效。这为枫桥经验的形成埋下了
伏笔。 1956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提出 “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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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针。1959 年 5 月,吴仲廉还目睹了枫桥区三江村调解委员会用六尺巷的故事巧妙
化解两位农民因宅基地纠纷的成功案例,并予以表扬。1963 年,毛泽东肯定和赞扬浙江
诸暨县枫桥区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经验,批示推广。此后,吴仲廉派出工
作组到大枫桥区蹲点,协助当地人民法院,大抓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民事纠纷,
大抓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许多民间纠纷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仅 1965 年,枫
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1813 件,等于法庭受理民事案件数的 21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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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仲廉将这一经验推广至全省,有力推动了浙江省的民事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了许多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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