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党政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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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埃政府专门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1938 年 9 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 《妇女工
作大纲》,确定了抗战时期妇女运动的任务、路线、纲领和策略。1939 年 3 月,中共中央
妇女运动委员会向各根据地发出 《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强调加强
全党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各局及各省、县、区党委设妇女部。1945 年 8 月,中共
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将中央妇委从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中独立出来,由两位参加了长
征的女同志蔡畅、邓颖超分别任书记、副书记。1947 年 3 月后,由邓颖超代理书记。
1948 年 5 月,中共中央发出 《对目前妇女工作的指示》,强调 “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应设妇
女工作的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党应选派最好的女干部做妇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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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 3 月 24 日至 4 月 3 日,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平举行,选举产生
了全国民主妇联执行委员会,标志着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的成立。这次大会对提高妇女社
会地位有着决定性意义。4 月 14 日,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一届执行委员会选举蔡畅为
主席,邓颖超、李德全、许广平为副主席,其中蔡畅、邓颖超均为长征女干部出身。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妇女工作。1957 年,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和卓越
领导人、中共中央委员、老红军蔡畅与长征女战士苏风相见,当得知她从事政法工作时,
对她强调说她现在所从事的工作很重要,希望她 “能够在政法战线上为革命培养出更多的
女干部来” 。浙江省高院院长、长征女红军吴仲廉一贯支持妇女干部参政,在省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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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她的支持下,许多女干部被推荐为副县长和地、县的法院院长、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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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成立后注重从法律上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
1950 年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法律
上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民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切
实保障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1953 年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
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并明确规定 “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为妇女依法行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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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在选举过程切实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1953
年,中共中央向各中央局、分局及省 (市)、区党委下发 《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
代表比例的通知》。
1954 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
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以根本大法确立了男女平等权利,有力推动了男女平等和妇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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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发展。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宋庆龄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
长,曾参加过长征的两位女同志蔡畅、邓颖超与许广平一起当选为常委。
以上新中国首部宪法、婚姻法、选举法的贯彻实施,都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
提高社会地位,从而有利于她们在政法系统这一重要领域开展工作。新中国的两部婚姻
法,都让长征女红军干部主持起草修改,特别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力的保护。
(三)长征女红军具有从事政法工作的独特优势
相对于男性而言,一般女性从事司法工作具有性别优势:一是较有亲和力和沟通能
力。女性通常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沟通能力,这使得们在司法工作中能够更好地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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