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党政研究》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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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养德性、修身齐家。它不仅尊重人性,更重要的是他坚信通过后天的努力改造,人性是
             可以向善的,并且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
             治” 。
                  〔 17〕
                  在这里,荀子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儒家的现实主义人性观,他不再将 “义”与
             “利”简单对立,而是承认人类对利益追求的天然性与正当性。基于这种贴近现实的人本
             主义立场,荀子构建了一种尊重人性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充分论述了教育和
             礼法对于后天形成人性修养的重要性。同理,作为执政党队伍成员的共产党员,也会面临
             着来自金钱和权力的种种诱惑和考验,为了防止这种不良欲望肆无忌惮地蔓延,必须借助
             外界的力量进行有效的调节和引导,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二)隆礼重法:德法并用的治理方略
                  礼治和法治的关系一直都是先秦诸子百家争论的焦点之一,荀子对于二者各自的合理
             性和局限性均有清醒的认知。虽然荀子从 “化性起伪”的观点出发,强调伦理教化的重
             要性,反对 “不教而诛”,但他也同时反对 “教而不诛”,主张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
             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很明显,如果没有法 (刑)的保障,仅
                                                            〔 18〕
             仅依靠礼的教化也不能完全确保人性被引至正轨。君者能群,本于礼法 (刑),礼法合
             用,使 “民”皆知其分、守其位,故 “合于治”,此谓 “隆礼重法” 。
                                                                                     〔 19〕
                  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礼”被视为维系社会秩序的定海神针,是国家得以长治久安
             的保障,“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 ,“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
                                                                      〔 20〕
              〔 21〕 。一方面,“礼者,养也”,礼仪能够调节人的欲望,通过礼仪涵养民众,使其心灵受
             到熏陶,真正达到以礼育人的效果。另一方面,“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
             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这表明,礼能够确立等级分明、秩序井
                                                             〔 22〕
             然的社会结构,使人们各安其位,从而确保 “上下有序、内外有别”。“礼”之隆,民皆
             有 “养”有 “分”,人心向善、行为有度,社会 “群而不乱”。与此同时,荀子认为
             “法”主要从属于 “礼”而没有独立地位 。在他看来,任何 “法”都必须以 “礼”作
                                                         〔 23〕
             为正当性的根基, “故非礼,是无法也” ,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而
                                                          〔 24〕
                                                                                                    〔 25〕
             “法”作为 “礼”的延伸,能够确保正义得以依法强制执行而不流于空谈。制度的实施须
             以礼义为核心,使制度的执行兼具严谨性和正当性,形成内外兼修、刚柔并济的治理结
             构。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来看,德治与法治并重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价值取向基础上的秩序
             追求,即通过价值共识、道德教化、礼制规范及必要的国家强制,实现以德服人而非以力
             服人的善治秩序 。
                              〔 26〕
                  同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党员内在修为的培养和提升。要实现
             良规善治,彻底根除党内的歪风邪气,必须注重党内法规的教化作用,从党员的内在根本
             出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所指出的,
             “我们深入研究探索,汲取全党智慧,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
             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中的
                                                                                  〔 27〕
             “严”不仅仅体现为严格的底线标准,更应强调思想和作风上严格的道德自觉。在此意义
             上,党内法规不仅应当发挥制度的刚性,更要展现出思想上的 “柔性”。制度刚性如同钢
             铁般坚定,而思想柔性则是软实力的体现,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的行为、凝聚思想
             力量。思想为行之根本,思想上的高度认同会使纪律成为自发的约束力,实现自律与他律
             的有机统一,从而不断提升党员的道德自觉,使其自觉践行党的宗旨、恪守纪律底线,使
             党的组织真正做到上下同欲、众志成城,形成风清气正、长治久安的政治生态,从而清除
             各种沉疴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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