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党政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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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列宁提出的国家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列宁
             把统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看成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而把实行自治制和联邦制的共和国看
             成是向着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这么说来,似乎只有单一制共和国才算是民主集中制
             的国家形态,而联邦制共和国则不能算。对此笔者认为,从列宁的原意来看,联邦制共和
             国也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形态,只不过它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比起来是一种过渡性质
             的形态而已。按照列宁设想的作为向单一制共和国过渡的联邦制共和国,其实是一种较低
             的民主集中制国家形态。事实证明了这一点,众所周知,列宁逝世后的苏联并没有完成从
             联邦制向单一制的过渡,一直保持着联邦制。1977 年制定的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
             盟宪法》第一章第三条明文规定:“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
             国家权力机关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这些机关向人民报告工作,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
             关的决定。民主集中制把统一领导同地方上的主动性和创造积极性、同每一个国家机关和
             公职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结合起来。” 这说明,社会主义联邦制共和国也是民主集
                                                          〔 41〕
             中制国家形态。二是列宁提出单一制共和国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
             而且提出在民主集中制共和国不排斥自治、可以容纳自治,这样一说,似乎造成在国家领
             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民主集中制。其实,这只是列宁的一种理解,不是马克思恩格斯自
             己说的。而列宁做出这样的理解,意在强调民主集中制共和国的提法符合马克思主义、有
             马克思主义的依据。况且,列宁在做出这样的判断时也加上了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要
             “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这说明,民主制的国家制度更为根本,民主集中制也只是从属
             于民主制下的一种国家制度。在国家制度的根本性质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向来是以民主
             制度和专制制度来区分的。把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制度合理地理解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民
             主制国家制度中的一种,这当然可以,但不等于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国家领域已确立了民主
             集中制。
                  列宁在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中,要求在经济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
             制,形成了经济管理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列宁说:“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在经济方
             面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铁路、邮电和其他运输部门等等经济企业在发挥其职能时绝对的
             协调和统一”,“它意味着有可能找出改造俄国经济制度的最正确最经济的途径”。 列宁
                                                                                                    〔 42〕
             认识到,民主集中制要实行集体领导,但在企业里 “实行集体管理,无论在委员会人数方
             面或处理的工作范围方面,都不应超过绝对必需的最低限度”,“只要有一点可能,集体
             管理就应限于在最小范围的委员会内仅就最重要的问题进行最简短的讨论,……应委托一
             位以坚决果断、大胆泼辣、善于处理实际问题著称,又深孚众望的同志负责”。 为此,
                                                                                                  〔 43〕
             列宁要求建立 “一长制”,即企业等单位只需一个首长 (主任、厂长、经理、总经理以至
             部长)领导,由他领导该企业或该单位并对其状况和活动向国家负全部责任。因此,“一
             长制”是组织和领导生产的一种经济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列宁认为,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
             度是民主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管理上不要权威,不要责任制,“任何时候,在任何情
             况下,实行集体管理都必须极严格地一并规定每个人对明确划定的工作所负的个人责任。
             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威胁着一切没有很多集体管理工作
             经验的人” 。
                         〔 44〕
                  综观列宁一生提出的三种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有着各
             自的特点。作为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强调实行民主决策、集体领导、个人负责、加
             强监督,起着全面的规范组织行为的作用。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强调要建立
             民族自决、民族区域自治和调动地方积极性与加强中央统一领导的国家制度。作为经济形
             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强调专业和专长领导,首长负责,严格责任。通过梳理列宁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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