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党政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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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不能超出无产阶级团结所决定的合理界限。在设想未来国家
的方案时,列宁把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形成了建构 “民主
集中制的共和国” 国家形式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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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形式,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
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为单一制 (中央集权制)、复合制 (联邦制、邦联制)以及自治制
等;国家组织形式即政体,主要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列宁在思考俄国的社会主
义国家形式的制度建构时,最初曾坚持马克思恩格斯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和共和国政体形式
的思想。因为,马克思认为德国工人阶级 “不仅要力求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
国,而且还要极其坚决地把这个共和国的权力集中在国家政权手中”,“在德国实行最严
格的中央集权制是真正革命党的任务”。 恩格斯也指出:“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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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共和国的形式。” 但是,1917 年二月革命后出现了新情况,虽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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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了沙皇专制制度,然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并未消灭民族压迫,仍然继续老沙皇的大国
沙文主义政策。遭受大俄罗斯统治压迫的边疆地区各民族,纷纷开展反抗压迫的民族运
动,建立起了本民族的政权机构,如乌克兰于 1917 年 4 月、白俄罗斯于 1917 年 7 月成立
了自己的民族政府。在这样的情况下,多民族俄国的国家制度如何选择的问题,就突出地
摆到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面前。
在 1917 年 8 - 9 月写的 《国家与革命》中,列宁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列宁一方面重
申,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单一制共和国或中央集权制共和国,就是集中制的民主共和国,
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列宁指出,1871 年成立的巴黎公社,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认可
的单一制共和国,尽管在公社制度下给予外省实行地方自治的权利,但 “马克思关于公社
经验的论述中根本没有一点联邦制的痕迹。……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
阶级观点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是主张集中制的。在他上述的论述中,丝毫也没有离开集中
制”。 列宁进一步说道:“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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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 但在另一方面,列宁也阐发了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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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联邦制和自治制的思想。列宁说,恩格斯 “认为联邦制
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由君主国向集中制共和国的过渡,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的
‘一个进步’。而在这些特殊条件中,民族问题占有突出的地位” 。至于自治制,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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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认为:“省 〈州〉的和市镇的自治远比例如瑞士的联邦制更自由。” 这说明,列宁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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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在民族问题的特殊情况之下,并非只有单一制共和国的一种选择,联邦制和自治制
的国家形式也是可取的。最终,列宁根据俄国的现实情况,从民主集中制的观点出发,分
析和肯定了联邦制和自治制的合理性,他说:“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反而以
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 (从经济观点来看)范
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的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
同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
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
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
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 地方苏维埃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自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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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这一统一的、结合为联邦的全国性苏维埃政权” ,由此为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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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并在一些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通过列
宁在俄国建立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可以清楚地看到,列宁把党的民主集中制理
论延伸到了国家领域,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一个国家制度看待,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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