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党政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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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自然需要与利益并不等同,因为需要只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反映人对客观对象的直
接欲求和直接依赖,属于实体范畴。需要并不是人类特有的,而是生物体的普遍特征。对
其他生物而言,由于意识不到自身与外界的关系,因而有需要而没有利益,但对人类而
言,需要刺激了生产和交换,生产和交换促进了需要,需要构成了利益的物质基础。在自
然需要的牵引下,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经济
活动中,一方面,人们进行劳动,生产物质资料,直接获取和占有物质利益;另一方面,
人们在生产、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又限定了人们获取和占有利益的形式。
因此,只有在共同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一定的联系才会出现利益。利益是一个专属于人
的关系范畴,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创造的结果,其实质是人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展现
出的社会需要,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对需要对象的一种分配关
系。对此,恩格斯明确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
〔 11〕
其二,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利益属于历史范畴,并非先验的、永恒的或是
一种绝对理念,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不断变化。在
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端落后,不存在明确的利益边界和利益意识,个人利益和集团利
益难以从社会的共同利益中分化出来,社会内部处于没有利益差别的状态,因而可以说当
时的人类无所谓利益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劳动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出
现,利益混沌局面被打破,利益开始成为激励人们有意识地改造客观世界的动因。从为了
生存的物质资料生产开始,“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特别值得
〔 12〕
注意的是,变化中的社会经济关系也使利益和利益的实现方式不断改变,不同社会经济条
件下的利益出现了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
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 劳动分工还引发了个人利
〔 13〕
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
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此时,个人利益、阶级利益、共同利益和普
〔 14〕
遍利益之间出现了分化。如果一些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处地位类似,有着相似的利益诉
求,那么共同利益就可能生成,而如果多数人的思想和意志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那
么,他们的利益也就成为社会的普遍利益。马克思强调:“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
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
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 在私有制条件下,
〔 15〕
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总是或多或少处于对立之中,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消亡之
后,共同利益才与个别利益完全融合。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一段话说明了这个问题:“总
有一天……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
之中。”
〔 16〕
综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否定人的自然需要,但他们反对将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等
同,反对仅从人的私欲或者效用的角度来界定利益,这使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从本质上有别
于西方学界对于人的需求和利益的种种认知。利益的本质,归根结底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
的,而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
和。” “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
〔 17〕
者”。 这样,马克思主义既承认人的自然需要对利益形成的重要作用,但也精辟地指明
〔 18〕
了利益虽以需要为基础,但不能简单归结为需要,利益是关系范畴而非实体范畴,是既定
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产物。由于个人利益会自然发展为共同利益继而影响人的行为,所以
从共同利益的产生到 “自在的”利益群体,再到 “自为的”利益集团也就成为了社会发
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内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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