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党政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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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
                                                                                             〔 2〕
                  到了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制度经济学先驱约翰·康芒斯认为,由于议价能力的对比
             悬殊,市场机制不会给社会中的各群体带来公平的结果,因而公民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而组
             织相应的集团是改革和进步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阿瑟·本特利在其著作 《政治的过程》
             中指出:“没有集团的利益就没有集团。这里所用利益这一术语就是集团的等价物”。 他
                                                                                                       〔 3〕
             认为,有效的个体利益其实并不存在,实际存在的是集团利益,但也没有一个集团利益能
             包含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因而事关政府的所有事务都取决于互相冲突的集团压力,“如
             果能解释利益集团,那么一切都可以解释清楚了”,“排除了利益集团现象,就没有什么
             政治现象了”。 其后,诸如戴维·杜鲁门、罗伯特·达尔等多元论者进一步发展了利益集
                            〔 4〕
             团理论,他们倾向于认为,西方民主国家的权力资源高度分散,各种利益集团并立存在、
             彼此独立、相互平等、相互竞争,呈现出一种多元权力中心的态势,其中任何一个中心都
             不可能完全占有主导地位,而正是这种分散的权力中心和动态变化的竞争格局,使各集团
             都有平等的机会影响政府决策、确保民主的真正实现。
                  总的来看,西方政治学界认为利益集团的产生源自于人们谋取自身需求和利益的 “自
             然权利”,个人为了实现利益而结成集团是一种正常现象,也是 “理性经济人”的表现。
             进一步分析,国外学界普遍认为,利益集团与人的 “自然权利”一样属于永恒范畴,在
             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能够充当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补充力量,是重要的社会利益表达机

             制和社会压力机制。另一方面,作为人们因自利性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组织,利益集团难以
             具备充分的公共性,其利益表达总是蕴含着一定的排他竞争关系,因而可能与公共利益产
             生矛盾,但即便是多元论的批判者们也不否认利益集团的存在价值。
                  与西方国家对利益集团的普遍认可不同,在我国,仅允许成立协助政府治理而非专注
             于影响政策的社会团体,并未在法律层面对利益集团进行明确界定。尽管在 1980 年代,
                                                                                      ①
             官方文件和媒体曾多次使用 “利益集团”概念,但到了 1990 年代,“利益集团”从官方
                                                                ②
             话语体系中逐渐淡出。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学界围绕利益集团的研究受到国外研究范式的
                                    ③
             影响,突出表现为认同西方利益集团理论的逻辑前提,也就是从人的需求和 “自然权利”
             出发,承认利益集团的产生难以避免。
                  与国外学者的研究路径类似,国内学界围绕利益集团的规范性研究主要始于经济领
             域。张宇燕是国内较早运用利益集团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制度变迁的学者,他认为,利益集
             团 “是由一群拥有共同利益的,在社会中占少数的人组成的团体,其目的在于力求通过对
             国家立法或政府政策的形成与执行施加于己有利之影响,以期最便携地实现自身的利


                 ① 这些社会组织以 “群团组织”为代表,党和政府之外虽然存在各类民间组织,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这些社会组织需要有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② 1988年,党中央在十三届二中全会工作报告里承认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
                    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郑必坚也在 《人民日报》上发文分析经济结构的变化所带来的利益
                    关系调整和利益集团问题 (参见 《大变动,再认识》,《人民日报》1988年 5月 20日)。
                 ③ 随之出现的是 “既得利益集团”和 “特殊利益集团”,这两个概念更为聚焦特殊的、不合理的、非法的利益。
                    2000年 10月,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指出:“历史事实说明,不少剥削阶级的政党或政治集团在执政
                    以后,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攫取本阶级、本集团和执政官员个人的私利,并极力维护和不断扩大这种私利,结
                    果形成了一个欺压人民、侵害人民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江泽民:《在新世纪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
                    业继续推向前进》);2006 年 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后,当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再次强
                    调必须防止 “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望》也发文指出中央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指责某些部门蜕
                    变为 “特殊利益集团”(江涌:《警惕部门利益膨胀》,《望》2006年第 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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