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社会》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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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数字社会及其治理”笔谈

                正,这种去人类化的因果链条直接突破了现行责任归属框架,无面对
                面、无主体责任链、无可问责路径的实践场景也显著弱化了治理应 有
                的可追溯性原则。
                    更深层的冲突还在于主流治理范式仍将机器智能视为一种工具,
                试图通过与机器智能关联的责任链条完成间接归因。                         25  问题是,所谓完
                美的理论逻辑,在实践中却日益暴露出多重漏洞,比如,算法决策具备
                数据学习、策略迭代等自主特征,任何单一主体都难以声称对机器行为
                拥有完全控制能力,于是,治理实践便会陷入某种双重悖论:一方面,法
                律无法赋予机器智能独立人格以直接追责;另一方面,简单将算法后果
                归咎于人类开发者/使用者,又忽视了机器智能在数据处理、决策执行
                环节的相对自主性。
                    这种主体认定困境的理论根源在于,传统治理理论的人类中心主
                义基石被机器智能的实践所动摇。 在数据驱动的治理模式中,人类被
                解构为可计算的数据分身 ( dividuals),          26  其完整的主体意志被算 法 系
                统肢解并重构;同时,机器算法因为其中立技术的伪装而成 为 实 际 治
                理权力的载体, 进而在事实 上 使 经 典 社会理论 中具 有 自 由 意志和 自
                主权力的理性行动者被降 维为 多 汇 聚 的数据 点 , 且 因算 法 黑 箱 特征
                使得治理体系的合法性根基(即主体共识与责任可归属性)面临 根 本
                性危机。
                    笔者认为,人机混合治理场景催生的主体很难界定,本质上是人类
                社会在向人机社会的转换过 程 中带 来 的结 构性 矛 盾 。 要 突破这一 矛
                盾,需要同时超越人类主体与技术工具的二元框架和机器智能的准行
                动者框架,并在承认机器智能有限自主性的基础上,以人机 社会整体
                而不是以人类和机器智能分别为对象,建构责任分配的伦理原则与法
                律机制。
                    其次,责任归属       27  的模糊进一步引发治理问责的机制危机。 现代治
                理强调责任清晰,能明确认定谁对决策和行动后果负责。 然而,在人机
                混合的行动中,责任链条往往跨越多个和多层环节后变得支离破碎。 在

                25. 诸多归责依然以人类为责任对象,即使是间接责任对象。
                26. Deleuze, Gilles. 1995. “Postscript on Control Societies. ” In Negotiations, 1972 -1990,
                edited by Deleuze Gill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77-182.
                27. 涉及治理的文献都会讨论归责议题,却极少讨论行动集体性对归责的影响。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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