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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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距离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同群效应
2017 年流入的人口现居住地是广州、深圳、东莞的样本为 1 057 人。 该
调查数据可用来识别不同户籍的流动人口在三市的分布情况和基本生
活状况。 考虑到流动人口的流动规律在短期内变化极小, 本文以 2017
年的调查数据取值来补足 2018 年的缺失数据。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流动人口。 我们将法律文书上被告人户籍所在
地非广州、深圳、东莞三市的样本视为流动人口。 城中村是流动人口的
主要聚居地(刘梦琴,2000),他们选择聚居于城中村,不只是因为房租
价格低廉、交通便利,更重要的是城中村有他们赖以生存的亲缘、地缘、
业缘等社会资本纽带(吴晓,2001)。 为了更加直观地表现流动人口聚居
于城中村的现象,我们分别统计了广州、深圳、东莞三市各区县的城中
村和流动人口的空间分布状况。 城中村的空间分布用各区县的城中村
数量来表示。 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衡量则参考了吴蓉等( 2019)使用的
区位熵指标,具体公式如下:
LQ =(x i/T i)/(x all/T all) (1)
其中,x i/T i 表示 i 区县的流动人口占比,x all/T all 表示 i 区县所在城市的流
动人口占比,比重越大,意味着流动人口在该空间的集聚性越强。 图 2
是笔者基于城中村数据和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整理的统计结果,
可以看出,广州、深圳、东莞的区县流动人口集聚的区位熵与城中村的
空间分布呈正相关关系, 表明流动人口集聚的方向与城中村的分布大
体一致,证实了流动人口偏好于聚居城中村的现实情况。 进一步说,文
化差异引起的流动人口内聚外斥的社会互动特征使得城中村成为流动
人口同乡聚集或聚居的根据地,这给本文后续的讨论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同乡团伙犯罪。 鉴于犯罪团伙是一个由两个
及以上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个体组成的集合体(王钢、刘猜,2015),我
们首先剔除了裁判文书中的个人犯罪样本, 在余下的团伙犯罪裁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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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我们以其中的被告人为样本,共得到 7 697 个样本。 若被告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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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团伙存在一个或多个与其相同户籍的被告人, 则认为此被告人
参与了同乡团伙犯罪,赋值为 1,反之则为非同乡团伙犯罪,赋值为 0。
1. 这里排除了户籍地与犯罪地一致的被告人和户籍地为港澳台地区的被告人 (基于相
关信息可获得性的考量)。
2. 考虑到部分裁判文书中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只具体到市,所以,这里的户籍相同是指户
籍所在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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