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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3

       马克思 主 义 妇 女 政 策 最 早 由 恩 格 斯 进 行 了 全 面 阐 述。恩 格 斯
   ( 1972 : 159 )认为,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在于性别分工中男性掌握着“谋取
   生活资料的工具”,女性“被排除在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
   家庭的私人劳动”,妇女解放“只有依靠大工业生产才能办到”。恩格斯
   把性别关系置于劳动分工和生产关系的结构中看待,主张妇女解放需
   要消除以家庭为边界的公私劳动的区别。俄国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
   克把恩格斯的主张变为国家政策,“实行自由离婚的法律”,通过举办公
   共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等事业,减少和消除妇女“在社会生产和社会
   生活上同 男 子 的 不 平 等”,“把 妇 女 从 家 庭 琐 务 中 解 放 出 来”(列 宁,
   1958 : 92 )。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后不久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中几乎重述
   了苏俄的妇女政策,主张妇女“与男子毫无区别”,要获得“完全平等的
   权利”,“根 本 解 除 妇 女 家 庭 的 奴 隶 地 位”(中 央 文 献 研 究 室, 2011犪 :
   160 )。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掌握了局部政权之后就把妇女解放从主
   张变为施政举措,立法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同样的土地分配权利,发动
   妇女承担与男性一样的农业生产责任,废除了童养媳和包办婚姻,推行
   婚姻自由(胡军华, 2016 : 91-94 )。到达陕北之初,中共的妇女政策基
   本延续了苏区时期的激进倾向,力图消除性别差异、保护女性在婚姻中
   的自主权。中共中央组织部于 1937 年 9 月颁布的《妇女工作大纲》把
   “争取男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平等”和“婚姻自由”作为妇女工
   作的主要目标(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1 : 1-3 )。 1938 年 5 月,中共妇女
   工作负责人邓颖超在总结抗战初期陕甘宁的妇女运动状况时指出,边
   区妇联的主要工作是动员妇女走出家庭,帮助妇女冲破“他们的父母、
   丈夫、翁姑的阻拦”以参与抗战(邓颖超、孟庆树, 1991 : 96 )。
       抗战初期,中共妇女政策仍然主张打破传统,鼓励妇女参与家庭以
   外的活动,立法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中应有 25% 的女性参议员,如动
   员了 70% 的妇女参与政治性组织,建立妇女识字组(苏华, 1991 : 183-
   184 )。这一时期激进的妇女政策中最受争议的可能是 1939 年颁布的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条例中的婚姻自由条款经妇联等组织的宣传
   以及司法判例的示范后,由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快速增多,引起了贫农
   群众与抗日军人的不满(胡永恒, 2011 )。
       中共妇女政策温和化转向的标志性开端是 1940 年 2 月《毛泽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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