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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3

   知和评 价,人 们 进 而 对 社 会 成 员 是 否 可 信 做 出 判 断 ( 犖狅狉狋狅狀犪狀犱
        ,
   犃狉犻犲犾 狔2011 ; 犆狉狌犮犲狊 , 犘犲狉犲狕犜狉狌 犵 犾犻犪犪狀犱犜犲狋犪狕 , 2013 ; 犆犺犪犿犫犲狉狊 , 犛狑犪狀
   犪狀犱犎犲犲狊犪犮犽犲狉 , 2014 )。在这个例子中,个体对社会不平等状况的主观
   评价起到了连接客观社会不平等状况和对他人的信任程度的作用。正
   是由于主观变量的“中介”作用,在面对同样的“客观”社会不平等状况
   (例如同样的社会环境)时,人们完全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主观感受(例
   如,有的认为社会不平等水平已经很严重,需要进行干预,有的则认为
   社会不平等水平还不足,以致于难以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这些主观认
   知与感受的异质性带来了不同的信任评判( 犎狌 , 2017 )。从这个例子可
   以看出,纯粹基于客观变量去解释主观状况而忽视其中潜在的“主观—
   主观”关联只是描述了整个因果链条的一部分,并不完整。研究者唯有
   引入个体的主观不公平感,才能更为全面地理解个体主观信任水平的
   影响因素。与这个例子类似的社会学研究主题比比皆是。比如,个体
   的婚姻择偶倾向如何影响个体的婚姻满意度( 犎狌犪狀犱犙犻犪狀 , 2015 ),对
   于社会资源分配公平的价值评判如何影响个体对于弱势群体(如老年
   人)的态度( 犎狌犪狀犱犆犺犲狀 , 2019 ),对于传统文化观念的接纳如何影响人
   们对于政府的信任( 犛犺犻 , 2001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从这些例子可以
   看出,利用主观变量来解释主观变量理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经验分
   析进路,具有其自身的理论和现实价值,不应冒然放弃。
       综上所述,我们有必要系统审视“主观解释主观”思路的基本方法
   论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辨析如何在实践和操作层面尽可能的
   应对这些方法论问题,以保证主观变量之间的关联能够代表某种非虚
   假性的、具有实质意义的关系,正是本文的目标所在。本文会从社会科
   学方法论的角度,对主观变量的内涵进行解读,以此为基础展示“主观
   解释主观”的分析进路所可能存在的混淆偏误困境。之后,本文将进一
   步从理论论辩、变量测量和数据分析三个角度讨论如何在实践层面上
   应对混淆偏误。最后,本文还将讨论因果关系方向、判断混淆偏误的敏
   感性分析、测量误差问题三个未尽的研究议题。考虑到采用主观变量
   解释主观变量在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例如心理学、政治学)中颇为常见,
   笔者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澄清和讨论,进一步促进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
   交流和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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