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社会》 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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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行能力视角看待障碍:对现有残障模式的反思与探索
( 犫狅犱犻犾 狔犱犻犳犳犲狉犲狀犮犲 ) 犪狀犱犱犻狊犪犫犻犾犻狋 狔 ( 狊狅犮犻犪犾犮狉犲犪狋犻狅狀 ), 犪狊狑犲犾犾犪狊犻狋狊犱犻犮犺狅狋狅犿 狔狅犳
狊狅犮犻犪犾犲狓犮犾狌狊犻狅狀犪狀犱狊狅犮犻犪犾犻狀犮犾狌狊犻狅狀.犜犺犻狊 狆 犪 狆 犲狉狊狌 犵犵 犲狊狋狊狋犺犪狋狌狀犱犲狉狊狋犪狀犱犻狀 犵 狋犺犲
犱犻狊犪犫犻犾犻狋 狔犫 狔犳狅犮狌狊犻狀 犵狅狀犻犿 狆 犪犮狋狊狋犺犪狀狅狀犮犪狌狊犲狊犻狊犪犫犲狋狋犲狉犪 狆狆 狉狅犪犮犺.犜犺犲
犮犪 狆 犪犫犻犾犻狋犻犲狊犪 狆狆 狉狅犪犮犺犳狉犲犲狊狌狊犳狉狅犿犮狅犿 狆 犲狋犻狀 犵 犮犾犪犻犿狊狅狀狋犺犲犮犪狌狊犲狊狅犳犱犻狊犪犫犻犾犻狋犻犲狊
犪狀犱犮犺犪狀狀犲犾狊狅狌狉犪狋狋犲狀狋犻狅狀狋狅犮犪 狆 犪犫犻犾犻狋犻犲狊犪狀犱狆 狅狋犲狀狋犻犪犾狊狅犳狋犺犲狆 犲狉狊狅狀犻狀犪
狆 犲狉狊狅狀犪犾 , 犲狏犲狉犮犺犪狀 犵 犻狀 犵 犪狀犱犺狅犾犻狊狋犻犮犲狀狏犻狉狅狀犿犲狀狋.犜犺犻狊犪 狆狆 狉狅犪犮犺犲狓犪犿犻狀犲狊狋犺犲
犪犫犻犾犻狋犻犲狊狅犳犪狀犻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犾 , 狀狅狋犪犾犪犫犲犾犲犱犵 狉狅狌 狆 , 狋狅狋犪犮犽犾犲狊 狆 犲犮犻犳犻犮犲犾犲犿犲狀狋狊狋犺犪狋
犿犪犽犲犪狊犻狋狌犪狋犻狅狀犱犻狊犪犫犾犻狀 犵犳狅狉犪犵 犻狏犲狀狆 犲狉狊狅狀.犜犺狌狊 , 狋犺犲犪 狆狆 狉狅犪犮犺犵 犻狏犲狊狌狊犪
狆 狉犲犮犻狊犲犿狅犱犲犾狅犳犱犻狊犪犫犻犾犻狋犻犲狊犪狀犱犪狆 狅狊狊犻犫犻犾犻狋 狔狋狅犪犮犺犻犲狏犲犪犿狅狉犲犮狅犿 狆 狉犲犺犲狀狊犻狏犲
犪狀犱犲犳犳犲犮狋犻狏犲狉犲狊 狆 狅狀狊犲狋狅狋犺犲犱犻狊犪犫犾犲犱.
犓犲 狔 狑狅狉犱狊 : 犛狅犮犻犪犾犕狅犱犲犾 , 犝狀犻狏犲狉狊犪犾犕狅犱犲犾 , 犮犪 狆 犪犫犻犾犻狋犻犲狊 , 犱犻狊犪犫犻犾犻狋 狔
一、残障模式的产生、发展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从个人到社会———残障模式的发展
当代的残障 1 研究往往将人们思考和对待残障的方式区分为三种
1.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较为通行的表述是“残疾”, 1984 年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时,邓朴
方提出以“残疾人”取代“残废人”的说法; 1988 年成立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也沿用了“残疾
人”这一称呼,直到今天,“残疾”在我国仍然是比较主流和官方的用法。 2017 年 1 月 11 日由国
务院审议通过、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同样采取了“残疾人”的
表述。目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办的两份杂志《中国残疾人》和《残疾人研究》都使用了“残疾
人”这一用法,中国大陆地区只有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集刊《残障权利研
究》使用了“残障”;而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残障”“伤残”“残疾”“身心障碍者”并行使
用。由于“残疾”带有较为明显的生理/医学模式色彩,本文使用内涵和外延与其基本相同,但较
新同时更去医学色彩的术语“残障”。事实上,英文中的 犱犻狊犪犫犻犾犻狋 狔 在词源上并不包含“残”的语
义,这一词语的字面含义是“失能”,指能力受损或者缺乏的状态。不过 犱犻狊犪犫犻犾犻狋 狔 在英文语境约
定俗成的含义也往往指具有长期的肢体残缺或者功能障碍的状况或者人群,与中文的“残障”在
内涵和外延上相似。随着社会模式的发展, 犱犻狊犪犫犻犾犻狋 狔 的内涵不断扩大,其中“残”的含义越来越
模糊、越来越淡薄。我们需要研究的并不仅仅是由残疾导致的障碍,如果我们以影响(可行能
力)视角而非原因来理解障碍,那么“残障”这一概念就不再合理,因此文中多数地方使用的不是
“残障”而是“障碍”,障碍指的是人们可能遇到的各种各样的、不应当存在的影响,表现为可行能
力受限或者受损。从影响来看,“障碍”包括目前“残障”所指向的内容,但不认可以固定属性和
标签来理解“残障”。因此,“障碍”的内涵比“残障”更广泛,也具有不同的定义方式。对不再使
用“残障”概念以及应使用什么概念来替代的探讨会使篇幅过于庞大,因此不在本文中展开;在
完成这项工作之前,为了易于理解,本文在涉及与已有理论、做法、组织和制度对接的地方沿用
了“残障”这一概念(例如“残障人士”“残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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