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社会》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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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2

   受教育年限、职业类型、年收入、生活自理能力、自评健康状况和存活子
   女数量;子女层面的控制变量有子女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年
   限、经济状况和与父母的居住距离。分城乡对父母特征和子女特征的
   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 1 和表 2 。
                    表 1 :分城乡对父母特征的描述性统计
   变量                            农村           城市          合计
   性别( % )
     男                          48.2         48.1         48.1
     女                          51.8         51.9         51.9
   年龄(岁)
     均值                         66.7 ( 5.7 )  68.3 ( 7.1 )  67.7 ( 6.6 )
   婚姻状况( % )
     有配偶                        78.2         78.9         78.7
     无配偶                        21.8         21.1         21.4
   受教育年限(年)
     均值                          4.9 ( 4.0 )  9.6 ( 4.8 )  7.7 ( 5.1 )
   职业( % )
     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6.9         45.2         30.2
     普通非农职业                      9.5         31.3         22.8
     农民                         74.6          9.2         34.7
     其他不便分类的职业                   9.1         14.4         12.3
   年收入(千元)
     均值                          9.1 ( 11.9 )  27.3 ( 21.6 )  20.2 ( 20.5 )
   生活是否能自理( % )
     是                          55.3         59.1         57.6
     否                          44.7         40.9         42.4
   自评健康( % )
     很不健康                        6.4          2.3          3.9
     比较不健康                      29.3         18.4         22.7
     一般                         27.4         38.1         33.9
     比较健康                       28.4         31.9         30.5
     很健康                         8.6          9.2          9.0
   存活子女数(人)
     均值                          3.2 ( 1.4 )  2.3 ( 1.1 )  2.6 ( 1.3 )
   样本量(人)                        409          640         1049
     注: 1. 父母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同居、已婚、分居未离婚、离婚和丧偶 6 个类
         别,分析时将同居和已婚合并为“有配偶”,其余视为“无配偶”。
       2. 受教育年限根据学制由教育程度转换得到,具体来说:文盲为 0 年,小学
         和私塾为 6 年,初中为 9 年,中专和高中为 12 年,大专及以上为 16 年。
       3. 在原始问卷中,父母的职业有 12 个类别,分析时对那些地位比较接近且
         频数较少的职业进行了合并,具体来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与工作
         人员、企业/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医生与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 类
         合并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商业与服务业一般职工、生产与制
         造业一般职工、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农村外出务工人员 4 类合并为“普
         通非农职业”,“农民”单独为一类,其他类别合并为一类。
       4. 数据括号内为标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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