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社会》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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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2

   度安排。然而,国家似乎并没有能力管控医生的临床自主性与执业行
   为,一方面,作为一个外行主体,国家同样面临着与医生职业的信息不
   对称 问 题;另 一 方 面,国 家 缺 乏 足 够 强 大 的 “基 础 性 权 力”(冯 仕 政,
   2011 )以有效监管医生的执业行为,临床活动中大量的诱导需求、过度
   医疗、红包、回扣等现象就反证了这一点。因而,国家看似能够单方面
   安排医生职业的工作条款,使医生不得不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作,但事实
   上,国家无法迫使医生按照国家意志提供医疗服务,医生在临床活动中
   仍然保有自主性,只是他们加入了许多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已。正如托
   克维尔(转引自林国明, 1997 : 4 )所警告的,“独断的国家权力可能剥夺
   被统治者对社群集体福利的责任感,鼓励个别行动者采取私人性的,以
   自利观点出发的生存策略。这些私人的自利行为,由于没有公共力量
   的节制与监督,可能导致社会生活领域中伦理性规范的破坏”。如此,
   国家的干预与控制走向了其反面,医生群体并未如约行事,患者并未得
   到廉价可靠的医疗服务,而国家的绩效合法性亦遭到破坏。
       无疑,目前这种情况需要被尽快改变。国家无法有效监管医生的
   执业行为,因而医生能够通过滥用临床自主性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
   法团自主性的丧失是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源。由此可见,重构医生这一
   职业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制度化关系,赋予该职业法团自主性是国家应
   该考虑的政治社会议程。法团自主性的获得至少可以给医生职业带来
   两个积极的后果:其一,医生这一职业群体由此可能形成维护自身利益
   的行业组织,代表广大医生更多地发声并参与到国家政策的制定当中,
   逐渐改变当前一系列不合理的医疗卫生政策;其二,自治的行业协会的
   组建可能形成自我规范( 狊犲犾犳狉犲 犵 狌犾犪狋犻狅狀 )的制度环境。这种自我规范
   一方面是医生个体通过强化职业伦理而加强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则是
   医生职业群体内部形成更为有力的同行评价与监督,再辅之以外行主
   体的制约。
       按照上述逻辑,本文似乎给读者这样的印象:只要国家放开控制,
   医生滥用临床自主性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本文的确采取了制度解释
   的视角,但并不认为制度变革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一个职业的发展需
   要外部的制度依托,亦需要内在的精神支撑。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或
   重建,同样是应对当下种种问题的必要措施,在医生的职业教育和执业
   阶段都应该加强并内化职业规范与伦理教育( 犅犾狌犿犲狀狋犺犪犾犪狀犱犎狊犻犪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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