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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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古今之变


   些权利是天赋的),它的全新之处恰恰在于“所有人都被造得平等”。只
   有在上帝无中生有的创世中,人才会被造得平等。而古典哲学中处在
   自然和宇宙秩序中的人,本是个个不同的。
       李猛( 2015 : 195 )清楚地看到:“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更为实质意
   义上的个体性构建,在从人性中排除‘任何社会’,并抽象掉人的所有技
   艺、文化、教育和制度的还原过程,也是将人性构成为彼此独立自足的
   个体的过程,这是自然状态作为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的基础。”但这种
   还原并没有还原到真正的自然人性,而是还原到基督教世界中自由且
   平等地面对上帝的个人。这是李猛所没有讨论的。如果没有基督教神
   学对人性的重新界定,对“社会”的排除是很难想象的。社会必然意味
   着按照亲疏远近、尊卑贵贱、勤懒智愚等自然差等来安排秩序的某种差
   序格局。原罪的概念排除了人通过自己在社会中的正义行为或哲理玄
   思达致完善状态的可能性,从而构建出了堕落世界的平等状态。这种
   基督教世界的观念图景在西方存续了上千年的时间,以至于即使在世
   俗化后的现代思想中仍被认为是真的“自然”。

       五、结语

       在“抽象社会”、“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和“理性化及其传
   统”等作品中,李猛探讨的主要问题是,西方社会在治理技术、法律制
   度、经济组织、教科文卫、治安国防等方面的理性化是如何改变西方现
   代人的生活处境,而这样的人又是如何在这种现代性处境中安顿身心
   并实现伦理的理性化的。而他探讨这些问题时始终有对中国问题的观
   照和反思。中国一方面借助官僚权威推进了技术理性扩张和社会理性
   化,另一方面又面临伦理世界不可能全面理性化的困境。社会理性化
   与伦理理性化之间在西方世界存在的若即若离的关系,在中国则完全
   分离了。《自然社会》一书暂时抛开了对中国问题的讨论,而深入到西
   方心智的自身脉络之中,探寻西方伦理的自然根基及其现代转型。这
   部书的主要贡献在于揭示了现代西方人自己的根本困境,即伦理的无
   根性。随着自然法被宪法权利所取代、自然社会被人造国家所取代,伦
   理的法律化也在所难免。法律实证主义在把法律与道德严格分离之
   后,实际上把伦理放逐到了个人内心的深渊里。在法律 - 理性社会中,
   与法律无关的都是私人的,与社会无关的。法律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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