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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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者的制度与生活:从“个人模式”到“普同模式”
统观念之际,近代中国也出现了以“仁”作为普遍情感和价值核心,试图
消除等级差序,再造社会秩序的思想,随后融入成为促进社会变迁和转
型的重要基因(渠敬东, 2015 )。这表明,中国并非缺乏试图建立普同主
义的思想土壤,对于障碍问题而言,同样具备寻求普遍情感、重建人观
的社会思想基础。
在实践层面,从制度与生活间的互动角度(肖瑛, 2014 ),一方面,残
障者作为生活主体,是否有合理合法的途径,能够充分暴露其特殊需求
与相关制度之间所存在的种种龃龉之处,是获得制度改进的必要前提;
另一方面,从制度出发,正式制度的代理人是否对残障者的生活需求及
与之相关的“民情”有所体察,也可为变革存留余地。残障者社会运动
的经验进一步启示,在相关制度与生活主体的权益保障发生冲突之时,
社会工作等原本执行社会福利制度、提供专业服务的主体,也需及时应
对,发挥其交涉、谈判等中介作用。当然,真正能够发挥这一中介作用
还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不仅仅取决于社会工作既需要坚守案主为本、
需求导向的服务原则,更需要超越可能存在的制度性依附、甚至隶属关
系,使中介者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身份。 2008 年 5 月,联合国
颁布的《障碍者权利公约》生效,残障者的权利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
日渐明确起来(王国羽, 2009 )。上述公约为正式制度和生活领域之间
如何达成一定的契合度提供了共通性的规则,以健全者为中心所形成
的原有残障制度将接受全面的检验。
当然,合理的制度建设必然追求体系化、高效化。在市场经济的机
制中,这经常成为否决对残障者投入高成本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理由。
不过,自发的社会秩序正在弥补市场经济所导致的弊端,这也常是社会
学被认为优于经济学的本领,因为这触及了人类行为动机最根本的层
面———尤其是其合作机制中的“互惠利他原则”早已被编入人类控制社
会行为的基因之中(福山, 2015 : 150 , 174-176 )。障碍的普同模式恰恰
能够充分体现这一原则,任何对公共空间的无障碍化改造,在持续改善
残障者社会生活的同时,正在重塑着整个社会生活系统。今天,为残障
者创造便利生活的社会环境,实际上并非仅仅惠及残障者,也等同于为
众多的长者、儿童提供了安全与便利,在总体上为所有人提供着更为人
性化的、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从普同模式的视角出发,人人都偶尔类
似残障者,时而遭遇社会性障碍,会有各自的障碍体验。若残障者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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