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社会》2015年第4期
P. 211
社会· 2015 · 4
犢狌 , 2011 )。所以,这种居住方式上的性别差异很有可能对儿子和女儿
的赡养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在“从夫居”的文化背景下,子女性别对赡养
行为的影响是通过两条途径实现的(见图 1 )。第一条是直接效应( 犪 ),
它表示,如果儿子和女儿与父母的居住方式完全相同,赡养行为是否存
在显著的性别差异。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特殊的父系家庭制度规定儿
子承担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所以儿子的直接效应应该大于女儿。第
二条是通过居住方式产生间接效应( 犫 犮 ),它表示由于子女与父母的
居住方式不同所导致的赡养行为上的差异。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家庭
“从夫居”的传统导致父母通常选择与儿子同住,而与父母同住又会增
加儿子在各个方面赡养父母的可能性,所以,儿子的间接效应也应大于
女儿。性别的总效应则是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之和,即 犪+犫 犮 。
图 1 :性别影响赡养行为的两条路径
以往的研究往往对子女与父母的居住方式进行统计控制。例如,
谢宇和朱海燕( 犡犻犲犪狀犱犣犺狌 , 2009 )对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和不同住的子
女分别进行回归,从而对两种居住类型下的性别差异进行比较。这种
研究虽然很有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控制居住方式以后,研究实际
上分析的是性别对赡养行为的直接效应,而要对总的性别差异进行更
加全面的解读,还需综合考虑性别通过居住方式产生的间接效应。基
于此,本文将在控制居住方式与不控制居住方式的情况下,对性别的直
接效应和总效应进行系统的比较。
(三)家庭内部比较和家庭之间比较
在理想情况下,对儿子和女儿的赡养行为进行严格比较需要掌握所
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信息,并且在既有儿子又有女儿的老人中,比较是
· 2 0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