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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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早期社会理论中的“社会”概念
就像前面涂尔干所表明的在社会有机体的精神化过程中精神不能
完全摆脱肌体的限制一样,这也并不意味着人类就此摆脱了自然,在涂
尔干( 2000 : 345 )看来,“人类是摆脱不了自然的,他只能为自己创造出
另一个可以支配的世界。这个世界就是社会”。当然,这种支配并不是
个人意志的任意支配。社会有着自身的法则,个人只能遵从这种法则
才能获得自由。“事实上,自由本身却是规定的结果。自由不但不与社
会作用发生冲突,反而是从社会作用中产生出来的。它不是自然状态
的固有属性,相反,它是社会征服自然的结果”,“自由之所以能够被构
成,是因为所有外在因素都服从了社会力量,只有在这种条件下,社会
力量才可以得到自由发展”(涂尔干, 2000 : 345 )。所以,自然权利学说
中所讲的人格的构成都不过是社会缓慢发展的结果。
通过这一系列的论证,涂尔干( 2000 : 309 )基本否定了自然状态学
说对自由人格的设定,从事实的角度论证了人是由社会创造出来的。
不仅如此,涂尔干还进一步论证了社会契约论最为核心的共意契约的
不可能。因为在他看来,共意契约也是晚近才出现的(涂尔干, 2000 :
343 ),就连契约本身都是社会作用的产物(涂尔干, 2000 : 169 )。在涂尔
干( 2000 : 303 )看来,“社会并不是人类进化的次要条件,相反,它是人类
进化的决定因素。社会是一个实在,它不是从我们的手中锻造出来的,
而是一个外部世界,我们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屈尊于它。正是因为社
会在变化,所以我们也必须变化”,因此个人不仅是社会的产物,而且还
以社会为参照,所以个人应当遵从构成其最为本质的社会力量的指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个人应当遵从社会所赋予的职
业分工,并履行该职业对他提出的道德要求,即在个人本性和社会功能
之间产生一种和谐状态(涂尔干, 2000 : 335 )。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个
人才能在精神上摆脱纯粹个人的状态,融入到更为广阔的职业团体乃
至国家的共同( 犮狅犿犿狌狀犲 )关系当中。或者说,只有如此理解人格的构
成,才能真正摆脱政治行动的抽象性和直接性,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
的团结。
然而,涂尔干在不知不觉中却又设定了另外一个棘手的问题。与
自然权利学说所构建的脆弱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不同的是,由于涂尔干
极力想证明社会有着不同于个人的属性,这就迫使他构建出了一个似
乎难以逾越的障碍:如果个体与社会截然不同,两者又是如何发生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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