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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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6

   的呢?并且,如果社会是作为一种外在性和强制性存在, 36 社会对于个
   人而言又如何是一种可欲的( 犱犲狊犻狉犪犫犾犲 )对象呢?换言之,如果说从自
   然史的角度,从事实的层面上,涂尔干的确证明了社会的自然正当性的
   话,那么对于个体而言,这种外在的且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的正当性仍未
   得到证明。显然,个体服从社会的权威,并不仅仅是出于外在强制的原
   因。然而,正是因为涂尔干未对个体与社会如何发生关联进一步做出
   解释,所以他既不能详细说明个体是如何实现作为社会存在的一面,而
   且在面对个人人格越来越成为普遍崇拜的对象时,又无法给予恰当的
   位置, 37 所以,他无法给出能够使个体形成团结的解决方案。更为重要
   的是,要解决这种二元论,如果仍然按照这一逻辑发展下去,实质上难
   以真正解决这种二元关系。因为后来的社会理论的发展已经证明,要
   么作非此即彼的取舍,要么就是抽象的折中。
       当然,在涂尔干早期的思考中,他所侧重的关心还未进到这一步。
   在《社会分工论》,乃至《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期间,他主要所关注的是:
   如何通过社会类型学和统计学的方法,找到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正常
   社会类型。涂尔干希望通过确立正常的社会类型来恢复秩序和实现社
   会团结。实际上,只是在当他逐渐认识到宗教的重要性时,这一切才发
   生改变,这种情况在《自杀论》中已经初现端倪。简而言之,只是在当他
   找到能够实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相互转化的关键环节时,他才意识到法
   团或职业团体在社会团结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不过,这已经不是这
   篇文章所讨论的范围了。

       七、简短的结语

       本文从涂尔干当时所面对的现实政治和社会问题着手,简要地勾
   勒了涂尔干有关社会体和集体意识讲法所接续的社会理论传统,并在
   此基础上分析了涂尔干早期社会概念的内在困难。实际上,了解这段
   涂尔干早期关于“社会”的思想史,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其整个社会理


   36. 卢克斯( 犔狌犽犲狊 , 1973 : 228 )在这个问题上也对涂尔干有过批评,他认为外在性和强制性的
   讲法是很模糊的。另外,涂尔干这一讲法引发的批评和争议,可以参见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
   的准则》的第二版序言中的讨论。
   37. 实际上,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 2000 : 133 )对人格崇拜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也没有像
   后来那里当作实现社会团结的纽带,仍然被置于了抽象个人主义的范畴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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