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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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6

   体行动的发生既合乎情理又严守法规,那些草根动员者(抗争带头人)
   还是很可能被地方政府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
   秩序”的罪名入狱(应星, 2001 : 126 )。类似这样的“民告官”案例,村民
   们多少都有所耳闻。因此,在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生活工作节奏缓慢
   的乡土社会,时间就是最丰富的资源。他们认为,反正土地是自己的,
   搞开发的是政府和开发商,着急的不是村民而是政府,拖的时间越久,
   对村民越是有利———越往后拖,补偿金就越高,政府提供的各种补偿待
   遇就越多。所以,村民们就打起了拉锯战,“能拖多久就拖多久”,“拖到
   他们烦”,“看谁耗得过谁”。
       当然,“拖”的抗争策略在厦村和薛村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厦村被
   征地农民“一起拖”的行为并没有经过统一协商,但是大家心照不宣。
   相比而言,薛永颂带领的 8 户薛村村民,其“拖”法有条不紊,显出有组
   织、有计划的特点,也更具主动性。从结果来看,“拖”的抗争策略在两
   个村庄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厦村的征地工作陷入停顿状态;薛村大墩
   的征地工作则留有“尾巴”,开发城建设工程受阻。这似乎正是村民们
   希望的某种结果。
       (三)集体行动中的“理”、“法”并用及其界限
       在厦村和薛村的征地过程中,都曾发生过集体性的抗争活动。厦
   村村民阻拦有关部门丈量土地属于“突发性群体事件”,是一次农民自
   发的集体行动。薛永颂串联其他 7 户村民坚持要价、集资建房,而后又
   承租水田则属于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行动。这两起事件在当地都是
   “焦点问题”。我们通过对这两起“公开对抗”事件的分析,来探讨农民
   维权行动如何在“理”与“法”的界限之间进行,以规避风险和寻求利益的
   最大化。当然,由于案情不同,我们的分析重点也不同:对于厦村村民阻
   挡丈量土地事件,我们主要通过分析行动者行事当时的内心世界和事后
   的自我反省来加以探究;而对于薛永颂带头集体抗争一事,我们则主要
   考察他是如何运用“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来进行抗争的。
       1. 留有回旋余地的厦村“阻拦丈量土地事件”
       吴毅( 2007 )认为,乡村社会中无所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
   网”,使农民在官民博弈中一般采取忍让而非诉愿的态度,即使诉愿,也
   尽可能留下回旋的余地,为诉愿后官民关系的修复留下后路。吴毅的
   分析是具有启发性的。至少从表面上看,厦村村民阻拦丈量土地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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