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社会》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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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一的心理认同、单一的归属与责任,排斥其他个体成员与政治共
同体之间的关系,漠视或压制公民与部落文化、种族、血缘共同体之间
的关系,公民作为平等、民主、同质性的个体或群体角色,成为一种排他
性的霸权话语( 犆狅犾犾犻狀狊 , 2006 ; 犓犲 狔 狋 , 2007 )。如果说在中世纪的神学
政治时代,公民身份曾一度转换为基督教意义上的上帝子民与世界共
同体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到了近代它就逐渐演化为消极被动的公民
(自然人)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雷森柏格, 2009 :第三章、第三章)。
相应地,公民身份由此构成个人(公民)在民族国家内部一系列权利关
系的依据,一方面,基于这种正式成员的平等地位(马歇尔, 2008 : 8 ),它
起着规范社会群体内部人们的行为与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被当
作“统治策略”(迈克尔, 2008 ),发挥着调节社会冲突的功能,而且基于
法律制度的相应机制,将具有公民身份的社会成员规训为权利义务的
承担者。应当注意的是,公民权利内容的每一次扩展以及获得过程,与
大众的社会抗争运动、民主化及现代化过程是处于同一进程的。 1 不管
怎么说,在现代国家主权和民族主义话语的双重支配下,近代以来的公
民身份形态似乎成功地应对了来自地方主义和世界主义双向认同的挑
战,以至于成为一种“去政治化”的法律概念。
但是,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公民身份逐渐泛化为个体/群体
与共同体的关系,换言之,所有个体或群体都以“公民”的名义或角色来
表达自我的主体意识,而一般意义上的共同体都被提升到政治共同体
的层面上来理解,以至于文化与认同问题在当代公民身份研究中都具
有中心地位( 犛狅犿犲狉狊 , 2008 ;里斯特, 2010 ;金里卡, 2009 )。当置于民族
共同体层面时,公民身份成为民族构建、民族文化与民族认同等议题讨
论的核心概念;当置于地方层面或亚民族层面时,公民身份与侧重群体
差异认同的文化政治学相结合;当置于超民族层面时,公民身份又与世
界主义观念相勾连,对接到经验上的全球化与欧盟进程,而后两者撕扯
着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的单一联系。总之,公民不再仅仅作为个体的、
消极的权利享有者,而且也作为特定群体的积极参与者,尤其表现在那
些自视为弱势群体的社会行动者逐渐汇集到争取公民身份权利的新社
1. 诸多著名的社会理论家,如达伦多夫、本迪克斯、帕森斯等(参见 犕犪狉狊犺犪犾犾 , 1950 ; 犅犲狀犱犻狓 ,
1970 ; 犘犪狉狊狅狀狊 , 1965 )都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与运用公民身份概念的,以至于可以理解但不能
接受的是,现代公民身份模式往往被视为主流的、普遍的、甚至是唯一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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