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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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作用,低一级的监督单位在自身无法实现质效评估时可以采取问责提级审核的措施。概
而言之,权责一致原则的责任分解既要实现责任的有效分解也要促进问责协同把关的实
现。另一方面,要防止不当问责与滥用问责。杜绝赋有个人感情色彩的问责行为,关键在
于将问责流程公开、公平 、公正,以此增强问责的公信力。
二、目标指向
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有助于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增强监
督的原则性与协同性、增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增强管党治党意识与执纪问责能力。第
一,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彰显和执行力提高。通过明确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厘清 “纪”
“规”“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权威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
党内法规并使其与国家法律体系进行适当吻合来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第二,增强监督
的原则性与协同性。监督原则性的增强需要把握好监督的时效性并转化为有效机制,监督
协同性的增强需要通过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有效合作来实现。第三,增强巡视整改和成
果运用。及时、高效、正确运用巡视成果并且将巡视整改具体落实,关乎巡视制度是否可
以实现作用最大化。第四,增强管党治党意识与执纪问责能力。从意识与实践两个方面共
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贯彻落实。
(一)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通过坚持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需要明确的是为何着
重强调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主要目的在于遏制党内腐败现象的发生。“以零容忍态度反腐
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 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个人宛如不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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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不同单位、不同质量的元素在一定圈层中进行活动。要之,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在预
防、抵制、打击腐败行为方面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此外,如何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也是
关键所在。要将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进行结合、衔接、协调,构建一个以党章为根本
的、相关党内法规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
首先,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需要明确界定两个问题:一是党内法规的具体意涵。
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四个部分共同
构成了党的政治规范,同时这些规矩比较全面、系统、具体地规范了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全
体党员的政治生活。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可以认定是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体现了
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是不可侵犯、不可抵制、不可逾越的政治红线。而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
的优良传统和工作规范是一种不成文的纪律,这种相对程度上不具有刚性的规矩,它的权
威性更多的是一种内在的体现。
二是 “纪”与 “规”、“纪”与 “法”之间的关系。“纪”与 “规”、“纪”与 “法”
之间关系的厘清,有助于明晰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所在,有效地预防与扼杀了 “想腐”“敢
腐”“能腐”错误思想的滋生与蔓延。一方面,“纪”与 “规”之间的关系主要在于是否
形成了条文式的、条例式的、条律式的文案,以及两者之间谁更具备严肃性的特征。纪律
的权威性体现在于它从产生到形成的整个过程都具备刚性的约束,而规矩虽然不具备纪律
与生俱来的刚性特征,但它同样需要党的各级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与全体党员个人自觉遵
守,它的权威性不能因其缺乏约束性而弱化,这是一种抽象化的存在范式并且与纪律有着
同等程度的震慑力。另一方面, “纪”与 “法”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于
“纪”与 “规”在权威性的抽象与具象上的区别。“纪”与 “法”之间的关系是党的十八
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创新的一个成果,明确提出了 “纪”必须挺在 “法”之前。杜绝党
内部分组织以及部分党员干部和个人混淆 “纪”与 “法”之间的关系,出现 “只要不违
法,就是人民的好公仆”等错误思想,以更高的标准与更严的要求规范全体党员同志,始
终把 “纪”“规”“法”作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自己的政治行为。
其次,如何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诚如前文提及的党内法规包含成文的与不成文的
规矩与纪律。如何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问题倒逼了党内法规构建自身机制的形成。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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