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党政研究》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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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人大代表身份定位,我国宪法、人大组织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 《代表法》)都有所规定。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也就是
说,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赋予了人大代表的国家权力机关成员身份和地
位。全国人大组织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
督。严格来说,这里所说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应为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
改革开放后,鉴于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了 《代
表法》。这个法律于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经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三次修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主要体
现为:
(一)人大代表是全体人民的代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这里所说的 “人民”,既包括全国人民,也
包本级和下级人民,即代表全体人民。人大代表作为一个总称,是一种政治身份,代表全
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
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
力。这里所说的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显然是指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此,首
先必须确定人大代表是全体人民的代表。
(二)人大代表是各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代表
人大代表是个总称,是由各级各界各行各业的代表组成的,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
各级人大代表。从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来看,他们是由不同的选区和选举单位选举出来
的,并且受各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约束。因此,他们又是各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代表。
宪法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
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
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
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
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在进行视察期间,可以提出约见本
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
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即终止其本地代表资格。
以上这些规定说明,人大代表不仅有各自活动区域,而且也要受到区域选举单位的限
制,一旦离开本行政区域,就不再是本区域的人大代表。
(三)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这一点十分重要。根据 《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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