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党政研究》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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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谁说话:在实际履职中的代表性

                  关于人大代表在履职中为谁说话的问题,或者说人大代表以什么身份说话的问题,在
             政治学界一直有一个经典的争论,即 “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者,代表究竟应该成为选民指令
             的执行者呢,还是具有独立判断和自主性的人?” 前者以委托说为基础,认为代表应当代
                                                                〔 4〕
             表选民的利益,后者以独立代表说为基础,认为代表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责任高于对选民
             利益的责任,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公共利益作出独立判断。
                  人大代表能否为人民说话和如何为人民说话,是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根本性问题,也
             是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我们知道,民主具有形式和实质的区分,科恩曾指
             出:“选举、法院与宪法作为民主的手段可以起无法估量的作用,但它们还不是民主。如
             果把它们当作民主,就是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它们为之服务的那一过程的实质。”“民主
             的实质比它的形式要重要得多。” 通过选举而产生不同的选民 “代表”以及治理社会的
                                                〔 5〕
             过程,属于形式和程序的方面,这种形式之所以需要,是由于一般的民众因知识、视域、

             利益、信息等限定,无法把握社会运行的整体态势和真实状况,也难以确认自身在社会利
             益关系中的地位并由此真正代表他们自己。这样,由选民选出的政治人物来 “代表”自
             身,就构成了基于选举的民主社会的运行机制。麦迪逊已注意到这一点,并认为在代议制
             下,“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
             利益”。
                     〔 6〕
                  从实际政治运作的角度看,人大代表为谁说话,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代表谁说
             话;二是以什么方式说话;三是说的话产生了什么影响。这三个方面集中体现了人大代表
             的代表性问题。如果依据上述人大代表代表谁的逻辑和要求,人大代表为谁说话包括以下
             三个层次。
                  (一)为人民利益说话
                  人大代表,顾名思义,他既然是人民的代表,当然要为人民说话。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人大代表由于对其代表性认识不足,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并没有为人民说话。
                  2012 年 1 月,在佛山 “两会”南海区代表团的分组讨论时,人大代表方某在发言时

             谈到,“百姓是教好的,不是养好的,就像溺爱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爱的百姓也可能
             比较刁民。” 他的这种言论表明,他根本不是人民的代表,而是人民的父母。因此,在网
                          〔 7〕
             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并遭到广大网民的质疑。
                  又如,在广东省人代会深圳代表团的讨论中,多位代表呼吁给公务员加薪。广东省某
             人大代表认为,在国外,法官的工资相当高,所以很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而 “我们的法
             官按行政级别,副处、处级,基本工资也就一万元左右”。她甚至认为,“公检法的人才
             是弱势群体”。
                            〔 8〕
                  上述这些呼吁固然有其针对性,反映了公务员待遇较低的现实问题。但是,作为代表
             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则应更多地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即使提出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比如公务员加薪问题,也应从人民整体利益的角度提
             出,而不能单纯地为个人或某部分人利益说话。
                  为了避免人大代表利用代表地位为个人和小集团捞取利益,《代表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
             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法》第四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
             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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