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社会》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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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政策的代际减贫效应

                    在本研究中,父代与子代样本配对及数据处理过程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个人编码将各子数据集汇总,并删除家庭成员关系、人口
                学特征、就业、收入等关键信息存在缺失的数据,获得 10 期非平衡个人
                面板样本共 39 674 人。 第二步,根据家庭编码和“与户主关系”变量将
                个人样本分离为户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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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媳、(外)孙子女 8 个子样本。 第三步,将下岗职工定义为“在 1991 至
                2006 年期间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下岗”,根据父子、母子和夫妻关系
                编码对个人样本进行匹配合并,生成新的下岗代际家庭,并将包含多个
                世代的家庭视为多个代际家庭,如包含祖、父、子三代则处理为“祖父
                代—父 代 ”和“父 代—子代 ”两 个 代 际 家 庭 ,形 成“户 主 、 配 偶—子 女 ”
               “儿子、儿媳—孙子女”“父母—户主、兄弟姐妹”“女儿、女婿—外孙子
                女”“岳父母/公婆—配偶”5 种代际配对类型, 跨越 10 期的下岗家庭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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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衡个人面板样本共 8 278 人。 第四步,进一步构造家庭截面数据, 生
                成下岗家庭样本 1 933 户。 第五步,将父代贫困定义为“自下岗时起至
                少 3 年内(连续 2 个追踪期) 父代收入低于所在省份当年城市低保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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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 据 此 测 算 出 下 岗 职 工 (即 下 岗 家 庭 父 代) 长 期 贫 困 发 生 率 为
                56.54%,本研究将对应的 1 093 户贫困下岗家庭作为最终分析样本。
                    (二)变量选择
                    因变量为下岗家庭的贫困代际传递状况。 本文将贫困代际传递定
                义为“父代陷入贫困,子代在父母下岗并陷入贫困时未满 15 岁,且子代

                4. CHNS 数据采用大家庭概念,每个家庭涵盖的成员非常多,既包括祖父母、父母、子代
                等多个世代,也包括岳父母、女儿女婿、外孙子女等。
                5. 本文旨在考察父代下岗且陷入贫困且子代未成年期间家庭获得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对
                子代成长结果的影响,需要严格限定父代贫困、获得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子代成长、子代
                贫困等核心变量的发生时间,因而不宜采用面板数据模型。 本文在构造 10 期个人面板
                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构造了家庭截面数据。
                6. CHNS 数据库中的收入分为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两个类别, 其中个人收入 主要为工
                薪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商业收入、农业收入、渔业收入、菜园果园收入 、家畜家禽收入和
                其他收入。 由于无法区分个人对家庭收入的具体贡献,本文参照既有研究,对家庭收入
                取人 均 收 入 , 即 父代收 入 为夫 妻 两 人 的平 均 个人 收 入 与 人 均 家 庭 收 入 的 总 和 。 由 于
                CHNS 各年度调查周期都横跨整年,因此本文选择调查当年当地第 4 季度的低保标准作
                为贫困标准。 2009、2011 和 2015 年低保标准数据分别来源于民政部网站相应年 份各省
                份 第 4 季 度 的 低 保 标 准 ,https://www.mca.gov.cn/n156/n185/n317/index.html;1993、1997、
                2000、2004 和 2006 年 低 保 标 准 根 据 2009 年 低 保 标 准 和 历 年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Consumer Price Index,CPI)换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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