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社会》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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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3
其次,女子在夫家的地位并不完全由伦理决定。 江村挑选儿媳妇的
标准一是能生养,二是养蚕缫丝的技术好,顺从并不是首要的。 有不轨
行为的儿媳很难抛弃,亦不能由丈夫家族任意处置。 媳妇可以有自己的
私房钱,包括嫁妆、自己劳动所得以及她从向丈夫或婆婆索要的生活费
里偷偷截留的部分(费孝通,2001:57-58、68)。 儿媳也可能为了早日摆
脱婆婆的管控而鼓动儿子反对母亲,使“父—母—子”的家庭三角从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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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纵轴里脱离出来。 通常可预见的是,儿媳将来会接管婆婆的权力。也
就是说,父系家族现实中无法绝对控制媳妇,也没有法权依据对媳妇进
行制裁。婆婆的权力似乎更多来自儿媳的敬畏和顺从。婆婆可以咒骂儿
媳或者教唆儿子揍老婆乃至休妻,但这取决于儿子个人的意愿,如果儿
子不愿意,那么婆婆要面临分家的风险。但同时,费孝通指出,媳妇想彻
底摆脱家庭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自杀。 她可以逃走,等待时间和机会
慢慢与家庭和解, 或者等到她自己成为婆婆的那一天 (费孝通,2001:
59)。 小农经济下的家庭分工或者说镶嵌于乡土社会的家的经济结构实
际是将媳妇约束在家中的很重要的因素。 这是一套贯穿于男孩女孩教
养过程的经济系统,媳妇在她的娘家已经熟悉这些内容。 因此,从丈夫
和婆婆的权威、共有财产、人身自由等方面来说,江村在社会结构上并
非家父长制。 家的伦理沿着父系和母系两方的亲属关系进行延展,与儒
家以父子轴为核心的文化理想有亲和关系但也存在差别。
第三, 费孝通注意到家的伦理关系发生变化是在妇女进入工厂挣
工资以后, 女工在家中变得硬气起来。 比如一个女工公开责骂她的丈
夫,这在以前是不可思议的。 还有一个女工在工厂里和其他男子同居,
被工厂开除后回到家乡;本来她的公婆拒绝她进门,但是考虑到她有在
丝厂工作的本领,又重新接纳了她。 在这两个例子里,不仅夫妻关系发
生了变化,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不仅如此,当母亲出去
工作,家中的孩子就得交由祖母照料,这也使婆媳之间产生了新的关系
4. 李霞(2010)在其著作《娘家与婆家:华北农村妇女的生活空间和后台权力》中讨论了
已婚女性的“小家庭”视角,她们不断围绕娘家—婆家框架来构建自己的亲属关系,逐渐
使小家庭脱离丈夫一方的父系家族的掌控。 这正是费孝通关心的婆媳纠纷之所以影响
“家三角”的主要原因。 不仅如此,费孝通还指出,书香门第尚可以靠个人修养和忍耐来
维持大家庭,但对农民来说,单靠忍耐是不够的。 作为一个合作经济单位,权利与义务的
平衡是维持团体完整的必要条件,因此农民总是要分家(费孝通,199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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