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社会》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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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4
一 、 引言
( 一 ) 情理的研究
社会学者在分析中国人自身的社会行动和行动伦理时 , 常常会援
引一些传统语汇资源 , 比如 “ 情理 ”。 以近期的一些研究动向为例 , 王思
斌 ( 2009 : 54-61 ) 结合经验研究的体会 , 构造出 “ 关系 — 问题 — 责任 —
经验 ” 四位一体的行动模式 , 认为这是中国人行动模式的 “ 多元嵌套结
构模型 ”, 并指出中国人的行动是情理取向的 ,“ 人 ” 与 “ 事 ” 是分析中国
人社会行动模式的主要变量 。 翟学伟 ( 2004 : 48-57 ) 则将中国称为 “ 情
理社会 ”, 他从 “ 人情 ” 和 “ 面子 ” 等中国特色的经验性概念出发 , 回溯到
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中 , 试图拓展有关中国 “ 情理社会 ” 的认知 。 并且 , 他
试图依靠中国的本土经验与理论 , 去构建本土的社会交往理论与权力
再生产机制 。 就已有的研究来看 , 社会学者大多认同中国社会是情理
社会 , 但对于中国社会中情理的内涵 、 表现形式与作用机制缺乏深入分
析 。 因此 , 有研究者开始系统地研究传统中国社会的行动伦理 , 将中国
乡土社会结构的起源追溯到丧服制度 , 对其中的伦理和情理的特点做
礼学上的探源 ( 周飞舟 , 2015 : 26-48 )。
相较而言 , 同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法制史研究学者对 “ 情理 ” 研究得
更加深入 。 日本著名法律史家滋贺秀三 ( 1998 : 36-37 ) 曾在研究中指
出 :
理与情既是对立的概念 , 同时又相互联结 、 相互补充形成
“ 情理 ”, 即中国式的理智 ( 良知 )。 因此 , 可以说这是一种最普
遍的审判基准 。 而且可以看出 , 其中 , 正是人情被视为一切基
准之首 。“ 王道近人情 ”、“ 王道本乎人情 ”、“ 王法本乎人情 ” 等
成语 , 似乎已成为法律实务者的一种口头语 。
法律史研究者们普遍认为 :( 1 ) 在传统中国人心目中 , 天理 、 国法 、
人情不仅相通 , 而且是三位一体的 ( 范忠信等 , 1992 : 26 ; 陈娜 , 2007 ; 陈
小洁 , 2014 : 161-166 )。( 2 ) 之所以情与理是统一的 , 天理 、 国法与人情
是三位一体的 , 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观念与人伦观念紧密联系 ,
司法实践必须顾及具体的人伦关系 , 离开具体的人伦关系 , 无法讨论情
理问题 。 情理问题的基本社会背景就是人伦关系 ,“ 情理就是人伦 ”( 瞿
同祖 , 2010 ; 霍存福 , 2001 : 7 ; 汪雄涛 , 2010 : 148-164 )。 人伦是传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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